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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
鎖定
- 中文名
- 警械
- 外文名
- Police implements
- 依 據
- 《人民警察法》
- 特 性
- 專用性
- 包 括
- 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
- 性 質
- 器械
引證解釋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羣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於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兇、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①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襲擊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其他情形。②可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執行其他任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