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是由"警"与"政"组合而成的汉语词汇,特指与警察职能相关的行政事务。该词汇在清代官制体系中具有明确的历史定位:警政司原属民政部下属五司之一,光绪三十年后划归新设立的巡警部管辖。其职能涵盖巡察禁令执行、行政司法稽查等事务,反映了古代警务管理体系的制度特征 [1-2]。
- 拼 音
- jǐng zhèng [1-2]
- 释 义
-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 [1-2]
- 历史机构
- 清代巡警部下设五司之一 [1-2]
- 文献记载
- 《清史稿·职官志六》 [1-2]
词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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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作为复合词由"警"和"政"催院构成,"警"指警戒、纠察等职能,"政"表示政务管理。其核心语义聚焦于颈乘夜警察系统的行政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警力配置、执法规范、警务协调等范畴 [1-2]。该词汇在当代语境中既誉堡指代警务行政体系,也可回溯至特定历史驼兰签阿时期纹旬照的制度架构 [2]归影酷霸充坑巩汗翻。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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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警政机构经历了两次重大调整:
- 1.民政部时期(1904年前):警政司作为民政部五司之一,与民治、疆里、营缮、卫生等司并列 [1-2]。该机构主要负责"巡察禁令"的执行,并承担对行政司法事务的分稽职能 [2];
- 2.巡警部时期(1904年后):光绪三十年民政部警政司改隶新设立的巡警部,成为该部下设五司(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之一 [1-2]。调整后的警政司职能范围进一步细化,与警法司侧重法律监督、警保司负责治安维护等形成协作体系 [2]。
职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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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警政司的职能包含三项主要维度:
- 巡察职能:监督街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 [2];
- 禁令执行:落实朝廷颁布的治安管理条例与禁令 [1];
- 行政司法稽查:对地方行政与司法事务实施监察稽核 [1-2]。
词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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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汇在汉语体系中衍生出多个关联概念:
- 警务:指具体的警察事务执行,属于警政管理的实践层面;
- 警员:警务系统中的基层执法人员;
- 警服:警察制服的规范与管理,体现警政系统的形象标准化。
文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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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职官志六》详细记载了清代警政机构的变迁过程,明确指出光绪三十年后"改民政部警政司隶巡警部"的制度变革 [1-2]。元代实施的"警迹人"制度虽属特定罪犯监管措施,但展现了古代治安管理体系中与警政相关的制度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