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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碩士

鎖定
警務碩士是為適應新時期我國公安工作對警務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而設置的,其目的是完善警務人才培養體系,提高警務人才質量,培養能夠獨立從事各項公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公安專門人才。 [1] 
根據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從2017年起,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分別編制和下達全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考生成績必須達到考研國家線或學校自劃線後方可參加複試,複試通過後才可錄取。參加全國研究生統考錄取的均為普通高等教育的統招學歷(擁有畢業證學位證)。在職研究生(只有學位證和結業證書)在2016年已正式全面取消。 [4-5] 
中文名
警務碩士
外文名
Master of Policing
縮    寫
MP
性    質
專業碩士學位
代    碼
035300

警務碩士碩士

警務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Policing”,英文縮寫為MP。

警務碩士背景介紹

一、為適應新時期我國公安工作對警務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警務人才培養體系,創新警務人才培養模式,提高警務人才培養質量,2010年1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7會議審議通過了警務碩士等19種碩士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特設置警務碩士專業學位。二、警務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修養,忠誠可靠、業務紮實、敢於創新、精於實戰,具有綜合運用法律、公安基礎理論、經濟、科技、外語等知識,獨立從事各項公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公安專門人才。 [1] 

警務碩士課程

一、要充分反映警務實踐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與素質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方法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研討、現場研究、專業實訓等方法。二、警務碩士的培養過程須突出警務實戰能力的培養與訓練。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時間不少於半年。三、警務碩士專任教師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重視吸收來自警務實踐領域的專業人員承擔專業課程教學,構建“雙師型”的師資結構。四、學位論文須與警務實踐緊密結合,體現學生運用警務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警務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類型可以是理論研究、調研報告、案例分析、畢業設計等,要有明確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價值;學位論文答辯形式可多種多樣,答辯成員中須有警務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1] 

警務碩士院校

按獲得警務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權的時間先後排序: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遼寧·瀋陽)
雲南警官學院(雲南·昆明)
國際關係學院(北京) [2] 
浙江警察學院(浙江·杭州)

警務碩士報考要求

根據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從2017年起,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分別編制和下達全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考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培養單位招生簡章自主報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考生成績須達到考研國家線或學校自劃線後方可參加複試,複試通過後才可錄取。參加全國研究生統考錄取的均為普通高等教育的統招學歷(擁有畢業證學位證)。在職研究生(只有學位證和結業證書)在2016年已正式全面取消。 [4-5] 

警務碩士學位

一、修滿規定學分、完成警務訓練與實踐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警務碩士專業學位。二、積極推進警務碩士專業學位與警務類職業資格考試的有效銜接。三、警務碩士專業學位由經國家批准的警務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授予。四、警務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1] 

警務碩士考試

警務碩士基礎課

第一部分 公安學基礎
一、緒論
(一)警察與警察學
1.警察的概念
2.警察的起源與發展階段
3.警察與國家
4.警察學
(二)我國的公安學
1.公安學的概念
2.公安學的研究對象
二、我國公安保衞機關的建立和發展
(一)建國前公安保衞機關的創立和發展
1.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公安保衞機關
2.抗日戰爭時期的公安保衞機關
3.解放戰爭時期的公安保衞機關
(二)新中國成立公安機關的建立和發展
1.新中國建立初期的公安機關(1949年-1966年)
2.“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公安機關(1966年-1976年)
3.改革開放以來的公安機關(1976年-至今)
三、公安機關的性質與職能
(一)公安機關的性質和宗旨
1.公安機關的性質
2.公安機關的宗旨
(二)公安機關的職能
1.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
2.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的關係
四、公安機關的任務與公安工作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
1.公安機關的任務
2.實現公安機關任務要抓好的事項
(二)公安工作
1.公安工作的概念
2.公安工作內容
(三)公安工作的特點
五、公安機關的職責與權力
(一)公安機關的職責
2.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
(二)公安機關的權力
1.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特點
2.公安機關權力的構成
3.公安機關權力實施的基本要求
六、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與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
1.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涵義
2.公安工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的必要性
(二) 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1.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2.公安機關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七、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與基本方針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
1.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線
2.公安工作羣眾路線的內涵
3.公安工作堅持羣眾路線的必要性
(二)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
1.公安工作基本方針的概念
2.專門機關與廣大羣眾相結合的內涵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基本內容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要求
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工作範圍
八、公安隊伍建設
(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素質和職業道德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素質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道德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義務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紀律
(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人事管理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錄用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晉升、辭退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務序列與警銜制度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內務管理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的含義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任務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建設的方針、原則和基本要求
(五)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
1.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涵義和內容
2.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途徑
九、公安改革與發展
(一)公安改革及其意義
1.公安改革的涵義
2.公安改革的意義
(二)改革開放30年公安改革的基本經驗和成就
1.改革開放30年公安改革的基本經驗
2.改革開放30年公安改革取得的成就
(三)新世紀新階段及當前的公安改革與發展
1.《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的主要內容
2.公安機關“三項建設”的背景、內容與意義
第二部分 公安法制
一、公安法制概述
(一)執法規範化建設
1.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意義
2.執法規範化建設的總體要求
3.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4.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主要措施
(二)新時期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要求
1.執法為民
2.嚴格、公正執法
3.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
4.以人為本
5.尊重和保障人權
6.寬嚴相濟
7.和諧執法
8.提高公安隊伍法律素質
二、公安行政法學
(一)公安行政法的淵源與基本原則
1.公安行政法的淵源
2.公安行政法的分類
3.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二)公安行政主體
1.公安行政主體的概念、特徵
2.公安行政主體的類型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限與義務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法律責任
(三)公安具體行政行為
1.公安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
2.公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3.公安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
4.公安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關係
(四)公安行政執法程序
1.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含義及價值
(五)公安行政執法監督與救濟
1.公安行政執法監督
2.公安行政複議
4.公安行政補償
5.公安行政訴訟
三、公安刑事法學
(一)刑法學
1.刑法學概述
(1)刑法的目的和任務
(2)刑法的基本原則
(3)刑法的適用範圍
2.犯罪概述
(1)犯罪的本質與基本特徵
(2)犯罪的界定
3.犯罪構成
(1)犯罪構成的定義與意義
(2)犯罪的客體
4.刑法中的正當行為
5.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1)共同犯罪的含義與構成要件
(2)共同犯罪的形式
(3)共同犯罪人的分類
7.刑罰概述
(1)刑罰的目的與種類
(2)刑罰裁量的一般原則
(4)累犯、自首和立功
(5)數罪併罰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二)刑事訴訟法學
(1)刑事訴訟的目的
(2)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2.管轄分工與迴避
(1)管轄概念與種類
(2)迴避的概念與種類
(3)迴避的適用程序
(1)辯護的概念與意義
(2)辯護的種類
(3)辯護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權利
(4)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參與刑事訴訟
4.刑事證據制度
(1)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屬性
(2)刑事證據的種類
(3)刑事證據的分類
(1)強制措施的性質和意義
(2)五種強制措施的適用
(3)兩種羈押措施的法律後果
6.立案與偵查
(1)立案的意義與條件
(2)立案程序與立案監督
(3)偵查行為的法律性質
(4)強制性偵查行為的法定程序
(1)審查起訴的法律意義與起訴的條件
(2)補充偵查不起訴的適用程序
8.審判與執行
(1)審判組織與制度
(2)普通一審程序
(3)二審程序的特殊原則
(4)死刑複核程序
(6)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

警務碩士綜合課

第 一 部 分 刑事偵查
一、刑事偵查概述
(一)刑事偵查工作的任務和目的
(二)刑事偵查工作的方針與基本原則
(三)刑事偵查工作體制與機制
(一)犯罪現場勘查概述
1.犯罪現場勘查的要求
2.犯罪現場勘查的組織指揮
(二)犯罪現場勘查
1.犯罪現場勘查概述
2.犯罪現場勘查的要求
3.犯罪現場勘查的組織指揮
(三)犯罪現場訪問
1.犯罪現場訪問的對象和內容
2.犯罪現場訪問的基本步驟和具體方法
(四)犯罪現場勘驗
1.犯罪現場勘驗的步驟
2.犯罪現場痕跡物證的發現、固定、提取和分析
(五)犯罪現場勘查記錄
2.犯罪現場勘查照片與錄像
(六)犯罪現場分析
1.犯罪現場分析的步驟
2.犯罪現場分析的內容
三、摸底排隊
(一)摸底排隊的條件
(二)摸底排隊的範圍
(三)摸底排隊的實施
四、調查訪問
(一)調查訪問的對象
(二)調查訪問的內容
(三)調查訪問的步驟
(四)調查訪問的方式
(五)調查訪問結果的審查判斷
(一)併案偵查的條件
(二)併案偵查的組織實施
六、辨認
(一)辨認的本質
(二)辨認的分類
(三)辨認的規則
(四)辨認的組織實施
(五)辨認結果的審查判斷
七、通緝、通報
(一)通緝的條件
(二)通緝令的發佈權限和範圍
(三)通緝令的內容和製作
(四)製作、發佈通緝令的要求
(五)通報的分類
(六)通報的發佈權限和範圍
(七)製作、發佈通報的要求
八、追緝、堵截
(一)追緝、堵截的方法
(二)追緝、堵截的組織實施
(一)偵查實驗的規則
(二)偵查實驗的組織實施
(三)偵查實驗結果的審查判斷
(一)陣地控制的基本原則
(二)陣地控制的主要行業和場所
(三)陣地控制的方法
十一、跟蹤、守候
(一)跟蹤的基本原則
(二)跟蹤的方法
(三)跟蹤的組織實施
(四)守候的方式
(五)守候的組織實施
十二、搜查、扣押
(一)搜查的分類
(二)搜查的方法
(三)搜查中的注意事項
(四)扣押的實施
十三、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和潛逃規律
(二)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方法
十四、刑事偵查程序
(一)立案
1.立案的條件
2.立案的實施
(二)分析判斷案情
(三)刻畫犯罪嫌疑人條件
(四)分析、判斷偵查範圍
(五)確定偵查途徑
(六)制定偵查計劃
(七)破案
1.破案的條件
2.破案的組織實施
(八)預審
(九) 偵查終結
1.偵查終結的條件
2.偵查終結對案件的處理
3.案件材料的整理和裝訂
十五、各類案件偵查
(一)殺人案件偵查
1.殺人案件的分析和特點
2.對可疑死亡事件性質的甄別
3.殺人案件的案情分析
4.查找殺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途徑
5.殺人犯罪嫌疑人的查證
(二)盜竊案件偵查
1.盜竊案件的分類和特點
2.盜竊案件的案情分析
3.盜竊案件的偵查要點
(1)內盜案件的偵查要點
(2)外盜案件的偵查要點
(3)扒竊案件的偵查要點
(4)盜竊機動車案件的偵查要點
(三)搶劫案件偵查
1.搶劫案件的分類和特點
2.搶劫案件的偵查要點
(四)詐騙案件偵查
1.詐騙案件的概念和特點
2.詐騙案件的偵查要點
十六、偵查實踐前沿動態
(一)情報主導偵查
1.情報主導偵查的條件
2.情報主導偵查的工作模式
3.網上偵查
4.情報分析研判
(1)情報分析研判的步驟和程序
(2)情報分析研判的方法
(3)情報分析研判結果的評價
(二)刑偵體制改革
1.刑偵體制改革的背景
2.刑偵體制改革的目標和基本任務
3.刑偵破案機制改革
4.刑偵協作機制改革
5.刑偵保障機制改革
第 二 部 分 治安
一、治安管理概述
(一)治安與治安管理的含義
有關古代治安內容;現代治安含義;治安管理的含義及其特徵。
(二)治安管理的任務與原則
1.治安管理的任務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犯罪活動;預防、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防、處置治安事件;預防、查處治安災害事故;為民排憂解難;協助其他行政管理
2.治安管理的原則
服從、服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預防為主、保障安全原則;公開、公正原則等。
(三)治安管理機構與治安防範組織
1.治安管理機構
(1)按照行政層級劃分,分為中央治安管理機構,省級治安管理機構,地、市級治安管理機構,縣、市級治安管理機構和公安派出所
(2)按照具體業務劃分,分為公共治安秩序管理部門;特種行業管理部門;槍支、危險物品管理部門;户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部門;社會安全防範指導部門;治安行動隊等。
2.治安防範組織
(1)治安防範組織的種類
單位內部保衞組織;輔警組織;自治性安全防範組織(羣防羣治組織);治安保衞委員會治安聯防組織;職業化安全防範組織(保安服務公司
(2)公安機關對治安防範組織的指導
(四)治安管理的法律規範
1.適用於治安管理的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突發事件應對法》、《禁毒法》等;
(4)《治安管理處罰法》、《居民身份證法》、《槍支管理法》等。
2.適用於治安管理的行政法規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
(3)《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等。
3.適用於治安管理的部門規章
(2)《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等;
二、治安管理手段、措施與勤務
(一)治安行政手段
治安行政確認;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許可;治安行政教育;治安監督檢查等。
(二)治安防控措施
治安防範教育;治安調查;安全檢查;治理整頓等。
(三)治安強制措施
強行遣送;扣留人員;查驗、扣留、收繳居民身份證;限期整改等。
(四)治安管理處罰(及其相關措施)(詳見“第五章治安案件查處”的內容)
(五)巡邏與盤查
1.巡邏
巡邏的方式;巡邏的作用;巡邏的職責;巡邏的權限;巡邏制度等。
2.盤查
盤查的法律依據;盤查的方式;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盤查規範等。
三、治安基層基礎
(一)治安基層基礎概述
1.治安基層基礎的含義
2.“三基”工程建設
“三基”工程建設的基本內涵;“三基”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三基”工程建設的實施途徑。
(二)社區警務
1.我國社區警務的基礎
公安工作的方針;綜合治理方針。
2.社區警務工作的內容
開展羣眾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實有人口;組織安全防範;維護治安秩序等。
3.社區警務工作的方法
走訪調查;宣傳發動;巡邏守護;警情通報等。
(三)公安派出所
1.公安派出所的性質與任務
2.公安派出所的設置原則
3.公安派出所的職責與權限
4.公安派出所的基本制度
(四)户政與人口管理
1.户口登記與户口調查
户口登記的內容;户口調查的內容;户口調查的基本制度;户口調查的工作要點
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簽發;居民身份證的使用、查驗;臨時身份證
3.實有人口管理
(1)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
(2)暫住流動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
(3)境外居留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
(4)特殊人口管理的主要工作
四、治安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公共場所治安管理
1.公共場所的特點
2.公共場所的種類
3.娛樂場所治安管理
娛樂場所概念與範圍;娛樂場所的治安問題;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措施。
(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
1.特種行業的特點與種類
2.旅館業治安管理
旅館業的範圍;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3.印章業治安管理
印章業的範圍;印章業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4.典當業治安管理
典當業的範圍;典當業治安管理制度(措施)。
(三)危險物品治安管理
1.危險物品的範圍
2.危險物品治安管理的主要手段
3.公安機關在危險物品管理中的職責
(四)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1.大型活動的種類
2.大型羣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依據;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預案;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3.公安機關在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職責
(五)單位內部治安保衞
1.單位內部治安保衞的方針
2.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工作的要求
3.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制度
4.治安保衞重點單位的分類
5.公安機關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衞中的監督檢查
(六)突發事件處置
1.突發事件的類型
2.突發事件的發展階段
3.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
4.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體制
五、治安案件查處
(一)治安案件查處概述
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與種類;治安案件查處的法律依據;治安案件查處的基本原則。
(二)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與治安管理處罰相關的法律措施;治安管理處罰自由裁量權
(三)治安案件查處程序
1.治安案件的受案
2.治安案件的調查
傳喚;勘驗、檢查;扣押、登記;鑑定、檢測;抽樣取證;證據保全;辨認等。
3.治安管理處罰的告知、聽取與聽證
4.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5.治安管理處罰的執行
警告的執行;罰款的執行;行政拘留的執行;其他法律措施的執行。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簡易程序的操作規範
治安調解的適用條件;一般調解;現場調解;治安調解的操作規範。
(四)治安管理處罰的監督與法律救濟
1.治安管理處罰的監督
2.治安行政複議
3.治安行政訴訟
4.治安行政賠償
六、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一)治安管理的創新
治安管理的理念創新;治安管理的體制創新;治安管理的機制創新等。
(二)治安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三)社區警務的改革與發展
(四)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
(五)其他治安管理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