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譚棲偉

鎖定
譚棲偉,男,土家族,1954年8月生,重慶石柱人,重慶市委黨校研究生,1973年3月參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6年1月7日,譚棲偉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中文名
譚棲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土家族
籍    貫
重慶石柱
出生日期
1954年8月
畢業院校
重慶市委黨校

譚棲偉人物履歷

1973.03—1975.06,四川省石柱縣燈盞公社五大隊知青、大隊民兵連副連長、黨支部書記、公社團委副書記;
1975.06—1977.05,四川省石柱縣洗新公社、馬武區區公所文書;
1977.05—1980.08,四川省石柱縣石流、雙慶公社黨委書記;
1980.08—1981.07,四川省石柱縣馬武壩區委副書記、區長;
1981.07—1985.07,四川省石柱縣馬武壩區委書記(其間:1983.09—1985.07,四川省第二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大專班脱產學習);
1985.07—1989.09,四川省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09—1991.11,四川省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縣委書記;
1991.11—1993.09,四川省黔江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3.09—1997.03,四川省黔江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
1997.03—1997.06,四川省重慶市南岸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1997.09——1999.06,重慶市委黨校研究生班區域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7.06—2001.12,重慶市南岸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2000.01——2000.11,第30期全國市長研究班學習,2001.03——2001.07,中央黨校第36期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1.12—2006.03,重慶市南岸區委書記;
2006.03—2013.01,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6.07兼任市委移民工委書記;
2013.01—2013.02,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委移民工委書記(兼);
2013.02—2014.05,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 

譚棲偉擔任職務

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重慶二屆、三屆市委委員,重慶市一次、二次、三次、四次黨代會代表,重慶市一屆、二屆、三屆、四屆人大代表。

譚棲偉人物事件

譚棲偉違紀被查

2014年5月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譚棲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 

譚棲偉免去職務

2014年5月6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譚棲偉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正在按程序辦理。

譚棲偉依法雙開

2014年9月2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原副書記譚棲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譚棲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收受鉅額賄賂。
譚棲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譚棲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譚棲偉立案偵查

201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原副書記譚棲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4] 

譚棲偉提起公訴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4月,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譚棲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譚棲偉,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棲偉利用其擔任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南岸區委書記、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譚棲偉一審開庭

2015年9月24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被控犯受賄罪一案,在衡水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譚棲偉直接或通過其妻子收受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43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譚棲偉一審宣判

2016年1月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譚棲偉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譚棲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法院審理查明:譚棲偉直接或間接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及孳息全部追繳。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