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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作證權

鎖定
證人拒絕作證權,又稱“證言拒絕權”。是指證人因某種特殊情況而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明確規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歸納起來有:(1)公務人員或曾經是公務人員因職務而知悉公務之秘密的;(2)從事某種職業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醫務人員、律師、公證人,公職人員等;(3)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的;(4)自身利害關係,證人如果因為陳述證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財產損失的。 [1] 
中文名
證人拒絕作證權
別    名
證言拒絕權
拒絕做證必須有正當理由。但證人若放棄特權,仍可提供證言。另外,證人拒絕作證權也不是絕對的,如訴訟上必要時,不得拒絕作證。在中國,根據訴訟法規定,除因某種情況不能正確表達以外,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無權拒絕作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