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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康民

鎖定
謝康民,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河南淮陽人,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1-4] 
2022年5月,謝康民涉嫌受賄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 
中文名
謝康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南淮陽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畢業院校
重慶大學

謝康民人物履歷

1980年9月--1984年8月 重慶大學採礦工程系化學礦開採專業學習;
1984年8月--1985年5月 青海鉀肥廠勞資教育處語文教員、採礦場技術員;
1985年5月--1996年1月 青海鉀肥廠綜合利用廠技術副科長、綜合利用廠生產技術科科長、第二選礦廠生產技術科科長、綜合利用廠副廠長、第一選礦廠副廠長、技術處副處長;
1996年1月--2002年2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開發公司黨總支書記、副經理;
2002年2月--2007年12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公司總經理;
2007年12月--2009年6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9年6月--2011年4月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1年4月--2013年12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3年12月--2018年1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2018年1月--2020年6月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
2020年6月至今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11月被免去鹽湖股份公司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3] 

謝康民人物事件

謝康民審查調查

2021年10月14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謝康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青海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謝康民依法雙開

2022年3月26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經查,謝康民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金;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鉅額利益;對工作極不負責,企業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嚴重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嚴重違背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非婚生子,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以權謀私,靠企吃企,甘於被“圍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謝康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謝康民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謝康民依法逮捕

2022年4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謝康民涉嫌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謝康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謝康民提起公訴

2022年5月,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謝康民涉嫌受賄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海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 

謝康民公開通報

謝康民長期接受承攬鹽湖股份公司工程項目的某公司法人的宴請和健身娛樂活動安排,且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知情並默許其子收受某公司董事長所送禮金共5萬元。謝康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3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 

謝康民公開審理

2023年9月15日,海東中院分別公開開庭宣判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謝康民受賄案。海東中院認為,被告人謝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1159.6193萬元,其中529.6193萬元屬犯罪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謝康民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本案部分事實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涉案違法所得及孳息均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謝康民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及孳息727.5萬元、房產一套依法予以沒收。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