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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

(列寧於1919年7月11日在斯維爾德洛夫大學講演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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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是列寧於1919年7月11日在斯維爾德洛夫大學講演的記錄,收入於《列寧全集》第2版第37卷。
中文名
論國家
演講時間
1919年7月11日
演講人
列寧
收錄書籍
《列寧全集》第2版第37卷
這篇著名講演透徹地闡述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説—國家的起源、實質和歷史類型,以及共產黨對國家的態度。
列寧首先指出研究國家問題的重要性和艱鉅性。國家問題是關係全部政治的基本問題和根本問題,是一個最複雜最難弄清的問題,也是被資產階級學者弄得最混亂的問題,因為它比其他任何問題更加牽涉到統治階級的利益。不言而喻,法律問題也是如此。
列寧接着提出觀察國家問題(當然也包括法律問題)的科學方法。他指出,在社會科學問題上有一種最可靠的方法,也是最重要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繫,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並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這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列寧運用這種科學方法對國家的產生和發展情況進行概括的歷史考察,深刻地揭示國家的階級本質,並給它下了一個科學定義。他逐一地分析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從生產方式和社會階級結構的變化上解釋,從一種歷史類型國家過渡到另一種歷史類型國家的原因,從而得出結論:“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器,是迫使一切從屬的階級服從於一個階級的機器。”
文章充分揭露標榜民主、自由和平等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實質。在資本主義社會,全體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以前那種奴隸主和奴隸的劃分已經消滅,所有的人不管他佔有的是何種資本,也不管他是不是隻有一雙做工的手的窮光蛋,都被認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法律對大家都同樣保護,對任何人所擁有的財產都加以保護,使其不受那些沒有財產的、除了雙手以外一無所有的、日益貧窮破產而變成無產者的羣眾的侵犯。這個社會在自由的口號下反對舊時的農奴制度。但這隻有擁有財產的人的自由。同樣,只要剝削存在,就不會有真正的平等,因為捱餓者永遠不可能同飽食者平等。由此可見,只要私有制存在,資本主義國家無非是資本家鎮壓工人的機器,而且國家愈自由,這種情形就愈明顯。
文章最後指出,只有到世界上再沒有進行剝削的可能,再沒有一部分人吃得很飽而另一部分人卻在捱餓的現象的時候,國家才會消亡。列寧在本文中關於國家的產生、本質及其發展和消亡的規律的精闢論述,是對馬克思和恩格斯國家學説的豐富和發展,他對國家問題所闡明的觀點,同樣適用於對法律問題的研究。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