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实保证保险是以雇员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当雇员在雇佣期间实施盗窃、侵占、伪造等不诚实行为导致雇主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该保险主要适用于金融、医疗等行业,按承保范围可分为指名保证(特定雇员)、职位保证(特定岗位)、总括保证(全体正式雇员)三种基础类型,部分分类体系还包含伪造保证与3D保证等扩展类型。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责任雇员追偿,且通常设有最高赔偿限额与除外条款 [1]。
- 保险类型
- 保证保险
- 适用对象
-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
- 保险标的
- 雇员诚信
- 主要险种
- 指名/职位/总括保证保险
- 承保行为
- 盗窃、侵占、伪造等
- 历史起源
- 20世纪初美国市场
定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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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范畴,通过合同约定由保险人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造成的雇主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1]。其法律属性表现为: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雇主
- 保险标的是雇员履行职务时的诚信状况
- 保险人承担的是基于保险法律关系的赔偿责任
- 具有独立于担保关系的保险契约特征 [1]
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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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保对象范围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 指名保证保险:以雇主指定的特定雇员为被保证人,投保时需明确列示雇员姓名或群体信息
- 职位保证保险:按照职位等级或类别设定保额,该职位所有在职员工自动纳入承保范围 [1]
- 总括保证保险:覆盖雇主所有正式在册员工,无需单独列明被保证人信息
扩展分类包括:
- 伪造保证保险:专项承保雇员伪造票据、文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 3D保证保险:综合承保不诚实(Dishonest)、损毁(Destruction)及失踪(Disappearance)三类风险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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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包括:
- 损失必须由保单列明的不诚实行为直接导致
- 行为实施者为投保时确定的被保证人
- 损失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 索赔金额未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1]
具体承保行为:
- 盗窃雇主现金或实物资产
- 侵占客户托管财产
- 伪造票据套取资金
- 非法挪用经营款项
- 故意误用职权造成损失
除外责任: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雇主与雇员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1]
- 保险期间外的行为后果
- 雇员不诚实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 [1]
- 战争、核辐射等特殊风险 [1]
法律属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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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诚实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认知分歧:
- 保险说:主张其本质是保险业务,适用保险法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等特殊规则 [1]
- 担保说:认为其具有担保合同特征,属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增强服务 [1]
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保险法》认定其保险属性,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需遵循保险法律关系处理原则 [1]。
实务运作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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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
- 1.雇员与雇主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关系
- 2.被保证人需满足正式聘用条件且通过品格审查
- 3.投保前需完成雇员品行背景调查
赔偿处理遵循三大原则:
-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赔付基准
- 累计赔付不超过保单总保额
- 代位求偿权覆盖全部赔付金额 [1]
行业应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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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该险种主要应用于三类机构:
- 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资金密集单位)
- 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环节) [1]
- 商业企业(财务、仓储等敏感岗位) [1]
在中国保险市场,该产品通常作为企业综合财产保险的附加条款存在,仅有少数保险公司提供独立保单承保服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