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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保證保險合同

鎖定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以被保證人的品行即誠實與否向權利人(僱主)提供保證,當被保證人(僱員)因不誠實給被保險人(僱主)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應向被保證人賠償損失的保險合同。僱員的不誠實行為,如盜竊、貪污、侵佔、非法挪用、偽造、欺騙等都有可能使僱主遭受損失,因此,僱主可以就僱員的品行和應履行的義務向保險人投保。
中文名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
外文名
Honest guarantee insurance contract
分    類
指名保證保險合同
詞    性
名詞
基本內容
保險期限、保險責任

目錄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種類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按其承保的形式,也可分為以下五類: [1] 
1.指名保證保險合同,以特定的僱員為被保證人,在僱主因被保證人的不誠實而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為內容的合同。
2.職位保證保險合同,在保證合同中不列舉被保證人的姓名及保險金額,只列舉各級職位名稱、保證金額及每一職位的人數的合同。
3.總括保證保險合同,以僱主所有的正式員工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合同。
4.偽造保證保險合同,承保因他人偽造或篡改背書、簽名收款人姓名、金額等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的保險合同。
5.3D保證保險合同,指以不誠實(dishonest)、損毀(destruction)及失蹤(disappearance)為保險責任的綜合保險合同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基本內容

(一)保險責任 [1]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僱主因其所僱人員的欺騙和不誠實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或金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中的欺騙和不誠實行為,部屬於不道德或違法行為,一般包括:偷竊、貪污、偽造票據或其他文件、非法挪用,故意誤用等行為。
在我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僱員誠實保證保險,一般採用記名方式並規定每一僱員的賠償限額和保險期內的賠償總限額。
(二)保險期限
誠實保證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年,期滿可以續保。由於僱員的不法行為給僱主造成的損失往往在一段時間後才能被發現,發現時也許保險期限已過。所以,誠實保證保險給被保險人一個損失發現的時限,稱為發現期。發現期的起算,是從保險合同的終止時起算的。
關於保險期限的具體規定,僱員不誠實行為發生必須是在僱員連續不中斷的工作期間,且不誠實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是在僱員被辭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後6個月或保險合同期滿3個月內發現並提出索賠。如果被保證的僱員被派到其他區域工作,但不超過規定的期限,則該僱員在該區域內引起僱主的損失仍可得到保障。根據上述規定,僱主能夠證明其損失時,如果他與保險人簽訂的是不間斷總括保證保險合同,則已離開3個月的僱員在10年前的不法行為給他造成的損失,也可獲得賠償。
參考資料
  • 1.    .1.0 1.1 張秀全.保險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