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試營業

鎖定
試營業是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主要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告知該營業場所剛開張,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務可能有欠缺、正在完善,但絕不是指可以不用交税或可以在沒有辦理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先嚐試營業。按照規定,所有沒有證照的“試營業”都應該按無照經營處理,不交税也都應該按偷税漏税處理。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試營業標準英文名為Soft Opening。 [1] 
中文名
試營業
外文名
Soft Opening
類    型
名詞解釋

試營業法律規定

具體説,一個營業場所想要開門經營,無論是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都必須在證照齊全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沒有第二種可能。例如,想開一家飯店,即使是在“試營業”期間也必須證照齊全,在衞生、環保等方面都達到了要求才可以開門迎客。

試營業注意事項

試營業是經營者在經營初期的一種普遍説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沒有設定“試營業”這樣一種概念。所以,只要經營者發生經營行為,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取得有關行業部門的許可審批或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否則,就是無照經營行為。

試營業處罰規定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