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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項目

鎖定
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簡稱。是指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或對象。因環境狀況、技術水平、產業結構等的差異,各國法律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或對象也不盡相同。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一切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衞生、文教、科研、旅館、市政、能源以及技術改造和區域開發的建設項目,均屬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 [1] 
中文名
評價項目
定    義
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或對象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有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之分。自然環境是社會環境的基礎,社會環境又是自然環境的發展。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