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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病

鎖定
詐病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廣義的詐病包括誇大病情,指某人雖然患有某種疾病或某處受傷,但故意誇大原有病情,表現有過多的主訴症狀和誇大體徵。在法醫學鑑定中,誇大病情較詐病更為多見。我國漢唐時期已有關於詐病的記載。詐病的表現有詐盲、詐聾、詐癱、偽裝精神病等。 [1] 
中文名
詐病
屬    性
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偽裝疾病
中刑事案件
為逃避刑事責任而偽裝精神病
民事案件中
偽裝心血管病、胃出血、肝炎

詐病診斷標準

為了逃避外界某種不利於個人的情境,擺脱某種責任或獲得某種個人利益,故意模擬或誇大軀體或精神障礙或傷殘的行為。具有下述特點:
(1)有明顯的裝病動機和目的;
(2)症狀表現不符合任何一種疾病的臨牀相,軀體症狀或精神症狀中的幻覺、妄想,及思維障礙,情感與行為障礙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狀表現規律;
(3)對軀體或精神狀況檢查通常採取迴避、不合作、造假行為或敵視態度,回答問題時,反應時間常延長,對治療不合作,暗示治療無效;
(4)病程不定;
(5)社會功能與軀體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比真實疾病重,主訴比實際檢查所見重;
(6)有偽造病史或疾病證明,或明顯誇大自身症狀的證據;
(7)病人一旦承認偽裝,隨即偽裝症狀的消失,是建立可靠診斷的必要條件。

詐病精神病的偽裝

多在罪犯犯罪或被拘捕、審判以後發生。也有在犯罪前或犯罪時預謀偽裝的,但較少。各種精神疾病的表現及病程都有一定的規律性。偽裝的症狀大多不符合規律。或者僅出現某個孤立的症狀並加以誇張,或者症狀經常變化,或者突發突停、時發時停而無連續性,或者表現矛盾(如偽裝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卻暗中清醒地觀察司法人員和醫生的反映)。這些表現都能露出破綻。有些症狀更難於偽裝,例如緊張症經常伴有的植物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就很難偽裝,又如木僵蠟樣屈曲、運動性興奮等令人難以忍受的姿勢和動作,更難於偽裝和持久。經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鑑定,可以識破。一經確診其精神病為偽裝,即判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予以制裁(見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參考資料
  • 1.    官大威.法醫學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