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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鎖定
詐欺罪,是指出於非法獲利的意圖,以詐騙為手段,獲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台灣刑法中侵犯財產罪的一種,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常業詐欺罪、準詐欺罪等。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法益。 [1] 
中文名
詐欺罪
定    義
出於非法獲利的意圖,以詐騙為手段,獲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實施詐術,欺騙他人,使他人陷於錯誤,自願處分財產,造成被騙者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行為人從而獲得或者使第三人獲得他人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詐欺的故意和非法獲利的意圖。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