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註冊監理工程師

鎖定
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2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2] 
精品課程
中文名
註冊監理工程師
外文名
Certified supervision engineer
相關證書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相關考試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註冊監理工程師基本概念

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1997年底,人辦發〔1997〕105號文件對考試報名條件進一步進行了更正。

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

註冊監理工程師科目

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註冊監理工程師注意事項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的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工程建設目標控制》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為4個小時。
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09:00-11:00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4:00-17:00
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09:00-11:00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14:00-18:00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報名時間
每年1月至3月,各省份時間不同,需關注所在省份發佈時間。
考試時間
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註冊監理工程師基本條件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監理工程師准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並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組織,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參與,擬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擬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各工程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3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 [2] 
經批准同意開展試點的地區,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註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執業時應持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監理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監理工程師註冊信息,促進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註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註冊證書。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監理工程師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範,並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依據職責開展工作,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籤章,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具體執業範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取得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按有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命題、審題和主觀試題閲卷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第三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專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
第四條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台或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佈。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已取得監理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它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免考基礎科目和增加專業類別的人員,專業科目成績按照2年為一個週期滾動管理
第七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可免考基礎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八條 符合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一次。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參加原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並在有效期內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4年為一個週期管理。《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註冊監理工程師主考單位

(一)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理管理工作。
(二)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
(三)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1] 

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樣本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樣本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樣本
證書封面以及正面: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樣本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樣本

註冊監理工程師合格標準

2003-2011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
年份
科目名稱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
2011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10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9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8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7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6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5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4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2003年
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66
110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66
110
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96
160
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
72
120

註冊監理工程師監理職責

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條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註冊監理工程師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覆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彙報。
職業

註冊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準則

監理工程師施工監理過程中,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廉潔自律”的監理原則遵守以下職業準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兢兢業業地執行監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業性委託,不泄露工程和業主的秘密,忠實履行職責,對業主負責。不在同一項目中既做監理又做承包人的商`業諮詢,不泄露技術情報,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間接報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請客送禮,不得介紹施工隊、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轉包,不做有損業主利益和影響公正的事情;
4、當其認為正確的判斷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向業主説明可能產生的後果;
5、當認為業主的意見或判斷不可能成功時,應向業主提出勸告;
6、當證明監理的判斷是錯誤時,要勇於承認錯誤,及時更正錯誤;
7、當監理工作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合法利益時,應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註冊監理工程師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譽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註冊監理工程師規定

1、監理人員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和工作關係謀取私利、索賄。在監理工作中必須做到秉公辦事,公正合理,一絲不苟。不允許任何懈怠和瀆職的現象存在。
2、監理人員不準利用監理權向承包人敲詐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為自己提供規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監理人員絕對不準由於得到承包人的某些關照而放鬆合同要求或降低質量標準。更不能參於承包人的經濟活動,以“服務”為名,收取勞務費服務費
4、監理人員不得由於自己的無理要求未能得到滿足而對承包人進行刁難,不給好處不辦事。堅決杜絕行業不正之風。
5、監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必須在外單位就餐時,應主動交納伙食費。不準向外單位和有業務聯繫的單位索取接受禮物。
6、監理人員不準授意承包人邀請下卡拉OK歌舞廳。
7、監理人員不準以開會為名,繞道觀光旅遊。不準以各種名義大吃大喝,講排場、請客送禮。
8、監理人員不準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重報多領,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9、監理人員不準以各種名義變相截留公款。不準領取巧立名目的各種費用。
10、監理人員應在本職工作中為承包人排憂解難,熱情服務。每個監理工作人員必須遵紀

註冊監理工程師須知

1、嚴格執行合同是監理工程師和全體監理人員的基本規則。
2、監理人員應與承包人保持正常的工作關係,做好事前監理、事中監理及事後監理。
3、監理工程師在合同執行中要熟悉合同和設計文件,瞭解和掌握監理工作的重點,及時處理發生的問題。
4、合同執行時,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人的資質,施工能力認真審查。
5、監理人員不容許承包人發生不合格工程,但又不要輕易否定承包人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通過技術手段獲得利益的機會。
6、監理人員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判斷髮生分歧時,應以合同文件和檢測試驗資料為依據,切忌感情用事,或憑個人的看法和經驗隨意作出決定。
7、監理工程師監理的工程質量將受到危害時,應迅速先通知承包人,然後採用勸告,提示的方法引導承包人進行糾正。如果承包人不聽勸告斷續施工時,必須果斷地指令暫停施工進行檢查。
8、質量的優劣既要以試驗和測量數據為依據,還應按規範要求對測量和試驗數據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做出結論。
9、監理工程師在計劃監控中僅指出承包人進度滯後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充分的根據論證並令承包人服,促使承包人採取措施加快進度。
守法和嚴格遵守上述規定,如有違反,嚴加處理。
10、工程計量時,監理工程師應切記:“計量一切合同內合格的工程是承包人的職責,而複核這一工作則是監理人員的職責”。
11、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須定期地、最好每週一次檢查和記錄承包人的人員變動和工地情況,以及材料和施工機械運轉情況。
12、監理工程師給承包人指令時一定要謹慎,非合同內的事情在未與承包人協商前不要發出指令,因為承包人沒有義務接受合同規定以外的其它指令。
13、監理工程師不能行使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範圍以外的任何權力。
14、每日做好監理日記,掌握工程動態。

註冊監理工程師就業前景

我國各種資質的監理企業共有6200多家,但是對於合格的監理人才競爭卻異常激烈,按規定,每30000 平方米的建築必須有約5個以上監理人員,全國各省約需監理人才60多萬人,缺口很大。俗話説“物以稀為貴”,監理工程師的薪資是十分誘人的。據數據顯示,2008年監理工程師的平均年薪為57382元,平均年齡為30歲,從業者的平均工作經驗年限為6年。對於有志於在監理行業發展的人才來説,監理工程師確實是一條不錯的職業發展道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