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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鎖定
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成立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測繪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研究及考試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並協商確定具體工作的職責分工。
中文名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屬    性
辦法
對    象
測繪師
簡    稱
考試辦公室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目錄

考試方式
報名條件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總則

第一條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成立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測繪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研究及考試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並協商確定具體工作的職責分工。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考試方式

第二條國家測繪局成立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設《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3個科目。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2 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測繪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3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報名條件

第五條對符合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5年12月31日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測繪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前述2個科目考試併合格的人員,方可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附則

第七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國家測繪局批准。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按照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