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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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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是一部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辦法,主要是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
中文名
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
分    類
法律法規
內容解讀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註冊測繪師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國家對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為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註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註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註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註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測繪局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測繪資質證書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並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測繪師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測繪師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註冊測繪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在一個註冊期內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註冊測繪師應在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範圍相應的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註冊測繪師的執業範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諮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鑑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 註冊測繪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瞭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處理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相關標準、規範、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技術設計、諮詢、評估及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在測繪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設計和測繪成果質量文件,必須由註冊測繪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測繪文件,應由該註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註冊測繪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註冊測繪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託的單位依法向承擔測繪業務的註冊測繪師追償。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註冊測繪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測繪師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執業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註冊測繪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託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於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註冊管理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規定印發之日前,長期從事測繪專業工作,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八條 需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種類和辦法、繼續教育的內容、測繪單位配備註冊測繪師數量、註冊執業管理等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測繪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註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實施註冊測繪師制度的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