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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不當

鎖定
註冊不當,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應用於法律學。
中文名
註冊不當
內    容
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
學    科
法律學
簡介
1.註冊不當主要是指:
(1)以欺騙手段或違反法律程序註冊的商標;
(2)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
(3)不具有顯著特徵的或不具有區別作用的商標;
(4)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註冊的商標;
(5)其他註冊不當的商標。
2.註冊商標因註冊不當被撤銷,將產生的法律後果
註冊商標因註冊不當被撤銷,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商標局依職權撤銷。對於商標局依職權作出的撤銷決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超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複審的,商標局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產生法律效力,該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另一種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的撤銷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註冊不當被撤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原《商標註冊證》作廢。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註冊不當被撤銷的商標,其自始的註冊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承認這種違法註冊取得的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