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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險提示書

鎖定
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審理、執行中的風險具有可預見性,以便當事人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時,擺正訴訟觀,現將訴訟的風險、風險責任的承擔告知各方當事人
中文名
訴訟風險提示書
適用對象
訴訟人員
一、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的增加、變更或提出反訴,就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審理,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
二、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
四、超時提供證據的風險。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該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質證(對方同意質證的除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認定的風險,甚至敗訴後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證據系在域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後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除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外),否則會導致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的後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