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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鎖定
民事訴訟程序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紛爭的手段,其特點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始終處於相對被動和消極的中立地位,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公正地作出裁決,並保證其裁決的實現。這種在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對象就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講就是訴訟的對象。
中文名
訴訟標的
外文名
Subject of litigation

訴訟標的定義

民事訴訟程序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紛爭的手段,其特點是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始終處於相對被動和消極的中立地位,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公正地作出裁決,並保證其裁決的實現。這種在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對象就是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講就是訴訟的對象。

訴訟標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實務中的地位

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實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過去,我國在理論和實務上對訴訟標的的重要性都缺乏較深的認識。訴訟標的的重要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一)訴訟標的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因期間屆滿而喪失在訴訟中勝訴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期間因所保護的權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為4年,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1年。由於訴訟標的直接與所主張的權利有關,因此,對訴訟標的性質的不同認識就關聯到當事人起訴時法院能否受理該案件的問題。
(二)訴訟標的是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
法院的審理是圍繞本案的訴訟標的進行的。法院對案件的實體裁決也是對本案訴訟標的的裁決。根據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當事人沒有主張的訴訟標的,法院自然不能加以審理和裁判。法院的終局判決是對本案訴訟標的的評斷。
(三)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活動是以訴訟標的為基礎,以訴訟標的為中心展開的
在規範的訴訟過程中作為當事人訴訟活動的核心是證明和辯論,原告對自己主張的證明過程和雙方當事人的辯論行為都以本案的訴訟標的為中心。
(四)“禁止重複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原則
即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起訴(系屬)或已經裁判的案件,再行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斷是否屬重複訴訟,其根據之一就是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五)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有關既判力的若干問題中既判力與訴訟標的問題都是其核心問題
因為訴訟標的決定了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要釐清既判力的問題就必須首先弄清訴訟標的問題。
(六)六是訴訟標的是判別訴的合併、分離、追加和變更的依據
所謂訴的合併、分離、追加和變更實際上是訴訟請求的合併、分離、追加和變更,按照通常的觀點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等質的話,自然訴訟標的就成了法院判別訴的合併、分離、追加和變更的依據。

訴訟標的訴訟標的識別的具體適用

從我國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出發,對訴訟標的問題的認識應當從訴的不同類型來考慮,對不同訴的類型,其訴訟標的的識別標準就有所不同。其一,不同的訴,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學地界定訴訟標的與訴的目的和功能有密切的關聯。其二,強求訴訟標的識別標準的統一性往往導致顧此失彼,難以左右照應。其三,對訴的三種基本類型的劃分已為我國民事訴訟實務界所接受,並長期在民事訴訟實務中具體適用,依據訴的不同類型來界定訴訟標的具有理論和實踐基礎。
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當是當事人關於對方履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至於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僅僅是請求的法律依據,即訴訟請求的理由。識別標準應當是發生給付請求的具體事件或行為。一個具體的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某種實體法律關係或實體請求權既不是訴訟標的,也不是識別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的標準。例如,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的關於給付不動產的爭議,其訴訟標的是原告關於給付該不動產的訴訟請求,而該請求是基於所有權法律關係,還是基於借貸關係,是請求的不同依據,不是不同的訴訟標的。在民事訴訟實務中,儘管審判員在審理案件時並未在認識上明確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與請求理由的區別,但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認識上,發生請求權競合的時候,均模糊地把基於不同法律關係的請求權視為同一訴訟請求的不同的訴訟理由,而不作為不同的訴訟標的。因此,在具體處理上絕不可能在請求權競合時允許再行提起訴訟或對同一請求作出兩次給付請求的判決。
對於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因為不存在請求權競合所帶來的問題,因此,對訴訟標的可統一界定。且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的變更之訴並沒有強調其形成權與請求的聯繫,也就沒有必要獨立地考慮變更之訴的特殊性。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當是當事人要求法院確認和變更實體法律關係的訴訟請求。識別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標準是有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以實體法律關係作為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標準儘管仍然沿用的是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但由於用此標準來識別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存在理論上和實務操作上的困難和矛盾,因此,並不妨礙傳統標準的適用。

訴訟標的司法觀點

訴訟標的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2019年第4輯(總第80輯) 引用0089頁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是一對緊密聯繫的概念,但訴訟請求不同於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又稱為訴的聲明、請求旨意,是原告以訴訟標的為基礎提出的具體實體請求,是原告獲得實體(法)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訴訟主張。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存在關聯,訴訟標的是訴訟請求的基礎,沒有訴訟標的也就無所謂有訴訟請求,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區別。根據訴的類型不同,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主要區別如下:在給付之訴中,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法律關係以及基於實體法律關係產生的實體請求權,而訴訟請求是給付的具體內容。比如,原告基於買賣合同請求被告支付貨款及違約金,訴訟標的為買賣合同關係及相應的債權請求權,訴訟請求為具體的貨款及違約金金額;在確認之訴中,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實體法律關係或者所享有及不享有的權益,訴訟請求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某一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所享有的民事權益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例如,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訴訟標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是買賣合同關係的效力的認定;在形成之訴中,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以及單方變動法律關係的權利,訴訟請求是原告請求法院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比如,原告起訴被告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訴訟標的是買賣合同關係及合同當事人基於可撤銷的事由享有的消滅合同關係的權利,訴訟請求是原告請求撤銷買賣合同。

訴訟標的行政訴訟標的的概念

單位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讀叢書編選組
來源:行政與執行法律文件解讀 2020年第5輯(總第185輯) 引用0109頁
訴訟標的是訴的基本構成要素,是確定審理和判決的對象、解釋訴的合併、變更,判斷一事不再理的核心。對於行政訴訟訴訟標的,有行政處分(行政行為)説、違法性説、法律關係説、請求權説、權利主張説等諸多學説。行政行為説如,何海波教授認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主要是行政行為,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的一個重要標準是被訴行政行為是否為同一行政行為。違法性説如,林莉紅教授認為,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請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實體法律關係,在行政訴訟中指原告和被告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權利主張説如,在張剛訴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政府城建行政徵收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當是“行政行為違法並損害原告權利這樣一個原告的權利主張”。筆者認為,有關訴訟標的的諸多學説中,權利主張説最為準確、全面,但其他觀點亦有可取之處,不同訴訟類型的性質差別很大,有時很難對訴訟標的用一個統一的理論來涵蓋之,尤其在撤銷之訴中,行政行為説與違法性説作為訴訟標的判斷標準有時更為快速有效。

訴訟標的學術觀點

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

主編:孟濤
來源:民事訴訟法實用教程 引用0085頁
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兩個以上,其實質是多個訴訟的合併審理。這種訴的合併形式,非常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能夠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同時解決兩個以上的民事案件。但應當注意的是,多個訴訟的合併審理首先需要滿足“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這一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並未對“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進一步進行明確規範,但從訴訟理論來看,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其屬於同一種類可以理解為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請求權的性質是相同的,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基於同類事實或法律上的同類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一幢大樓的數個業主長期拖欠電費,電力公司向欠交電費的數個業主提起的交納電費的訴訟;數個原告對同一被告提出的返還借款之訴等。
第二,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種類訴訟標的。例如,公共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公共汽車乘客數人受傷,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汽車公司賠償的訴訟。

訴訟標的民事之訴的構成要素與訴訟標的

作者名稱:邵明
來源:民事訴訟法學(第二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 引用0042頁
“訴的構成要素”是對“民事之訴”(民事爭訟案件)作出分析和要求,即一個完整的訴所必備的內容或因素,包括訴的主體(原告與被告)、訴的客體(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訴的原因(權利產生要件事實)
1、訴的主體:原告與被告(當事人)
“訴”是當事人或原告的“訴”,故應將法院(訴的審判者)排除在訴的主體之外。爭訟的實體(法)法律關係或者實體具體效果存在於原告與被告(或糾紛雙方主體)之間,原告針對被告提起訴(原告訴被告),故此訴的主體是原告與被告。由此爭訟程序採用對審原則。
2、訴的客體: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
訴訟標的決定訴訟請求,兩者共同構成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範圍或主要審判對象。
(1)訴訟標的之含義
我國採用成文法主義,民事訴訟基本上屬於“規範出發型”訴訟,其目的主要是保護民事權益、解決民事糾紛等,所以訴訟標的是指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請求法院審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者民事實體權利。具體解説如下:
訴訟標的之“標的”是民事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者原告所主張的民事實體權利。民事實體權利可以指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等實質權,更多的是指以權利作用為標準所劃分的請求權(是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支配權(是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和形成權(是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比如,買方A與賣方B之間存在的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或者A所主張的請求B承擔違約責任(給付合格貨物等)的請求權、B所主張的請求A承擔違約責任(支付貨款等)的請求權等。
訴訟標的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者民事實體權利。比如,買方A與賣方B均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履約),則無爭議(無訴的利益)而無須解決,此時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或請求權還不能成為訴訟標的;若A與B有爭議(違約),如因A沒有按照合同支付貨款而發生了爭議(有訴的利益),才須解決,此時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或者B所主張的請求A支付貨款的請求權才可能成為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請求法院審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者民事實體權利。比如,若買方A與賣方B通過和解、調解或仲裁來解決爭議,則A與B之間發生爭議的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或者B所主張的請求A給付貨款的請求權不是訴訟標的,只有當B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審判該爭議時才能成為訴訟標的。
(2)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之關係
訴訟請求(訴的聲明、請求旨意)是原告請求法院審判的、以訴訟標的為基礎的具體實體請求(即具體的權利主張或實體法律效果),實際上就是請求權、支配權或形成權的具體內容。
比如,B(賣方)訴A(買方)買賣合同糾紛案,其訴訟標的是B對A所主張的請求權(屬給付之訴),請求權的具體內容構成訴訟請求:請求支付價款500萬元、利息10萬元和違約金5萬元等。
再如,原告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之訴,其訴訟標的是原、被告間所存在的收養關係或者原告所主張的對收養關係的支配權,訴訟請求則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者合法。原告提起離婚之訴,其訴訟標的是原、被告間所存在的婚姻關係或者原告所主張的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權,訴訟請求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係(即判決離婚)。
訴訟標的是訴的“質”的規定性,決定訴訟請求。一個“訴”只有一個“訴訟標的”,但可有數個訴訟請求。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存在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則為兩個以上的訴(訴的客觀合併);本訴的訴訟標的發生變更的(比如,訴訟標的由侵權賠償法律關係變更為合同法律關係,則侵權之訴變更為違約之訴),則本訴發生了“質變”,即變成另一訴(訴的客觀變更)。
但是,當訴訟請求包含數項可以分割的組成部分時,當事人減少或增加訴訟請求(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的範疇),即訴訟請求在“量”上發生變更,本訴僅發生了“量變”,並未改變本訴的訴訟標的或“質”的規定性而依然是原訴。比如,B(賣方)訴A(買方)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B捨棄違約金5萬元的請求,本案訴訟標的沒有發生變更,還是原訴。
辨析: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訴訟標的額 三者雖有聯繫但屬不同概念。所有的訴均有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但是隻有在有關物的訴中才有訴訟標的物。在“訴”中,訴訟標的物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之物(動產或不動產)。往往需要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標的物之金額,即訴訟標的額。訴訟請求是請求給付金錢的,其金額即為訴訟標的額。
(3)訴的原因:權利產生要件事實(訴的原因事實、訴因)
權利產生要件事實是原告直接支持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同時,權利產生要件事實能使原告所提之“訴”得到特定或具體,據此“識別訴”以配合“一事不再理”的適用(詳見下文本章第四節“訴的識別”)。
所謂訴的理由(訴的根據、訴訟理由和訴訟根據)屬於原告勝訴要件的範疇(詳見本章第三節一訴的合法要件),包括權利產生要件事實和實體法律根據。支持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實體法律根據不應作為訴的構成要素。實體法律根據專屬於本案審判法官的審判權(法諺雲“當事人負責事實,法官負責法律”),並且待到案件審理終結時才能決定實體法律規範的適用,所以既然訴是由原告提起的,就不應由原告在起訴時就確定實體法律規範的具體適用(但這並不妨礙原告在起訴狀中援用實體法律根據)。
證明權利產生事實的本證並非訴的構成要素。《民訴法》第65條和《解釋》第99條等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若當事人因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證據的,則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法院收集。至於有關公益的案件事實,則由法院依職權探知。從比較法上來看,許多國家將證據的提供作為訴狀的任意記載事項而不作強行性規定,法律上和實務中往往是鼓勵當事人在起訴時就提供充足的證據。

訴訟標的相關詞條

訴、訴訟、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