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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送達

鎖定
訴訟代理人送達,是指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之一。其做法是在受訴法院所在國和當事人所在國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受訴法院不便送達,由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將需要送達的文書交給被告。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以個人身份向被告送交訴訟文書,國際上可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端,而且這種方式簡便易行,是中國審判實踐中運用較多的送達方式。 [1] 
中文名
訴訟代理人送達
含    義
指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之一
各國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立法體例各有不同,從立法看,大致有三種體例:第一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之外製定單獨的涉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章節中,對涉外民事訴訟設立特別條款,分別加以規定;第三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設立專編、專章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問題作集中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採用了第三種立法體例,將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作為一編單獨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