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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

鎖定
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後,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3月31日15時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許霆未退還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3826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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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户裏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許霆隨後提出上訴,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2008年3月31日15時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許霆未退還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73826元。 [1] 
許霆再度上訴,2008年5月,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