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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洋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原黨委副書記)
鎖定
- 中文名
- 許洋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回族
- 出生日期
- 1971年5月
- 畢業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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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武警部隊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 - 出生地
- 雲南大理
許洋人物履歷
1989年03月至1991年07月,武警雲南總隊昆明支隊戰士
1991年08月至1993年07月,武警昆明指揮學校學員
1993年07月至1996年09月,武警昆明市警衞處正排職參謀
1996年09月至1996年12月,中國武警部隊學院警衞專業大專班正排職學員
1996年12月至1998年07月,中國武警部隊學院警衞專業大專班副連職學員
1998年07月至1999年09月,武警昆明市警衞處副連職參謀
1999年09月至2001年09月,昆明市公安局警衞處首長警衞科任副科長(正連職)
2001年09月至2001年12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民警;
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正科級);
2003年11月至2006年02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楚雄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局長(正科級);
2006年02月至2007年05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局長;
2007年05月至2008年07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08年07月至2010年07月,任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長、楚雄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正處級);
2010年07月至2013年08月,任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正處級);
2013年08月至2014年03月,任紅河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
許洋人物事件
許洋違紀被查
許洋依法逮捕
2020年6月,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對許洋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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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洋提起公訴
2020年8月,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許洋利用擔任楚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楚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紅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長、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紅河州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任、設備採購、化解礦地矛盾糾紛、辦理機動車號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併為走私團伙提供查緝信息,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洋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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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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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雲南省迪慶州委副書記許洋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19-12-20]
- 2.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許洋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08-13]
- 3. 省委決定:許洋任迪慶州委委員、常委、副書記 .雲嶺先鋒網[引用日期2019-03-21]
- 4. 許洋任迪慶州委副書記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9-3-20]
- 5.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洋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