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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洋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原黨委副書記)

鎖定
許洋,男,回族,1971年5月生,雲南大理人,1989年3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黨委副書記。 [1] 
2020年8月,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許洋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提起公訴。 [2] 
中文名
許洋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回族
出生日期
1971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國武警部隊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
出生地
雲南大理

許洋人物履歷

1989年03月至1991年07月,武警雲南總隊昆明支隊戰士
1991年08月至1993年07月,武警昆明指揮學校學員
1993年07月至1996年09月,武警昆明市警衞處正排職參謀
1996年09月至1996年12月,中國武警部隊學院警衞專業大專班正排職學員
1996年12月至1998年07月,中國武警部隊學院警衞專業大專班副連職學員
1998年07月至1999年09月,武警昆明市警衞處副連職參謀
1999年09月至2001年09月,昆明市公安局警衞處首長警衞科任副科長(正連職)
2001年09月至2001年12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民警;
2001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正科級);
2003年11月至2006年02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楚雄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局長(正科級);
2006年02月至2007年05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局長;
2007年05月至2008年07月,任楚雄州楚雄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08年07月至2010年07月,任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長、楚雄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正處級);
2010年07月至2013年08月,任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正處級);
2013年08月至2014年03月,任紅河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
2014年03月至2019年02月,任紅河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 [3] 
2019年02月,任迪慶州委副書記。 [4] 

許洋人物事件

許洋違紀被查

2019年12月20日,據云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雲南省迪慶州委副書記許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雲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許洋依法逮捕

2020年6月,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對許洋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許洋提起公訴

2020年8月,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許洋利用擔任楚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楚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紅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長、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紅河州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任、設備採購、化解礦地矛盾糾紛、辦理機動車號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併為走私團伙提供查緝信息,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洋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