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許昌市社會福利院

鎖定
許昌市社會福利院是由許昌市政府興辦的集養護、教育、康復、醫療為一體的社會福利機構。主要負責全市轄區內棄嬰、孤殘兒童的養育、醫療、康復、特教工作,以及轄區內智障人員、“三無”老人和失智、失能老人的生活服務。
中文名
許昌市社會福利院
性    質
社會福利機構
位    置
市區延安路北段
許昌市社會福利院新址位於市區延安路北段,佔地50畝,規劃建築面積2.1萬平方米,一期工程建築面積6400平方米,內設牀位280張,2008年底正式建成投入使用。
福利院服務對象。福利院主要以收養“三無”對象為主,即收養社會上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及社會棄嬰(兒)。福利院的主要工作任務及工作方針:承擔收養人員的生活、醫療、康復訓練,使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對健全兒童從以前的“養”、“治”、“教”、“康”四者並重逐步向“情”、“治”、“能”的方向發展,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幫助兒童適應社會,促進兒童自身發展;對殘疾兒童實行養、治、教和康復並舉的;對殘疾青壯年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與勞動能力;對聾兒進行語言聽力康復。
福利院服務對象接收程序。1.棄嬰接收程序:棄嬰經由公安部門送達後,出具出警證明、目擊證人證詞,並由醫生體檢確認無重大疾病後,辦理接收手續。2.孤兒、“三無”老人的接收程序:孤兒、“三無”老人需經居委會、辦事處、縣(區)民政局出具證明報市民政局批准後送達,並由醫生體檢確認無重大疾病後,辦理接收手續。3.流浪人員的接收程序:流浪乞討人員由救助站公示後找不到親屬領養者,報市民政局批准後送達,經醫生體檢確認無重大疾病後,辦理接收手續。
收養棄嬰、孤兒有關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此項限制);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週年;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