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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建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
鎖定
許建,男,漢族,1956年8月出生,安徽廬江人,1974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本科學歷。曾任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 中文名
- 許建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籍 貫
- 安徽廬江
- 出生日期
- 1956年8月
許建人物履歷
2002.03-2002.12,任合肥市瑤海區委副書記、區政府籌備組組長;
2002.12-2004.05,任合肥市瑤海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2004.05-2004.12,任合肥市瑤海區委書記;
2004.12-2008.01,任合肥市瑤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1-2008.02,任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瑤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2008.05,任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瑤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許建人物事件
許建違紀被查
許建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1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已退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許建違反政治紀律,偽造銷燬證據,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變相公款旅遊,違規發放津補貼,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不如實報告線索處置情況,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貪污犯罪。
許建身為司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業操守,陽奉陰違,道德敗壞,長期充當“兩面人”;知紀違紀、執法犯法,以案謀利,搞權錢交易;毫無組織原則,任性妄為,拒絕監督,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嚴重違反黨的多項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許建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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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建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許建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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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建一審開庭
2021年2月4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涉嫌受賄、貪污一案。
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許建利用擔任合肥市東市區委副書記、副區長、瑤海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合肥中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徵地拆遷、工程承攬、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08萬餘元(其中105萬餘元未遂)。2008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合肥中院院長兼任合肥市法官協會會長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騙取公款共計765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許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許建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近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許建一審獲刑
2021年12月1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受賄、貪污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許建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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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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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肥市中院原院長許建受審 .安徽省紀委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1-02-04]
- 2. 院長致辭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4-10-31]
- 3.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接受許建辭職請求的決定 .合肥日報[引用日期2018-01-01]
- 4. 合肥市中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接受審查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04-01]
- 5.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許建被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引用日期2020-11-13]
- 6.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建決定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用日期2020-11-20]
- 7. 安徽合肥市中院原院長許建因受賄、貪污罪一審獲刑15年|界面新聞 · 快訊 .界面新聞[引用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