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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學民

(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黨委書記、廳長)

鎖定
許學民,男,漢族,1962年1月生,陝西宜君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工學博士。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廳長。 [6] 
2019年8月15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許學民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許學民犯受賄罪、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1] 
中文名
許學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宜君
出生日期
1962年1月
畢業院校
西安公路學院

許學民人物履歷

1980.09--1984.08,西安公路學院公路系橋樑與隧道工程專業學習
1984.08--1991.06,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技術員
1991.06--1997.01,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勘測隊副隊長
1997.01--2003.0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總工程師
2003.07--2004.0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負責人
2004.04--2005.02,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
2005.02--2006.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黨支部書記
2006.03--2007.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07.03--2011.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局長(2004.03--2009.11,東北大學資源與土木工程學院結構工程專業學習)
2011.03--2012.02,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12.02--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副廳長
2013.01--2018.06,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委書記
十二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2018年6月止)

許學民人物事件

許學民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委書記許學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許學民依法逮捕

2018年5月14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對原寧夏交通廳廳長許學民作出逮捕決定。 [2] 

許學民免去職務

2018年6月3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披露了自治區部分廳級幹部的職務調整。上述會議公報提到,全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決定免去許學民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 [3] 

許學民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涉嫌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092911.01元,美元5萬元。被告人許學民家庭財產共計12706419.47元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4] 

許學民一審宣判

2019年8月15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許學民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許學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52萬餘元、美元5萬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人民幣1204萬餘元,被告人許學民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學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其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1] 

許學民確認處分

2019年12月28日,中國共產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許學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許學民開除黨籍的處分。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