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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發放
鎖定
- 中文名稱
- 許可證發放
- 英文名稱
- licensing
- 定 義
- 選擇運營商並給予特定電信業務經營權的管理程序,以及准許特定電信設備進入我國電信市場的管理程序。
- 應用學科
- 通信科技(一級學科),政策、法規與管理(二級學科)
以上內容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佈
- 中文名
- 許可證發放
- 外文名
- licensing
- 應用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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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科技政策
法規與管理 - 意 義
- 規範、監督、促進
許可證發放許可證總則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許可證發放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經營許可證可分為以下兩種: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
申請時需滿足《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第二章的規定,按時提交申請材料
許可證發放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許可證發放經營許可證的使用
除經營許可證中有特別規定外,電信業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年內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種類和業務覆蓋範圍提供電信服務。不能在1年內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提出並説明理由,報電信管理機構批准,並在經營許可證中作出特別規定。
許可證發放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續營和吊銷、註銷
許可證發放變更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許可證發放續營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許可證發放吊銷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經營電信業務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經營許可證收回註銷。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佈。發證機關吊銷、撤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户善後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定業務承接單位。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許可證發放註銷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所需要申請材料進行註銷。發證機關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後,應當通知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佈。發證機關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涉及用户善後問題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指定業務承接單位。註銷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應當及時到相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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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發放許可證發放的意義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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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09-03-01[引用日期2016-11-19]
- 2.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6年部頒 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引用日期2016-11-19]
- 3. 3G正式被納入我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範圍 .網易新聞[引用日期2016-11-19]
- 4. 電信和聯通獲LTE FDD業務經營許可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6-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