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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權

鎖定
設立權按歐洲經濟共同體法律的規定,有其成員國某一國籍的個人或機構,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都有權在另一成員國設立他們各自的工商企業、代理機構、分部或分公司。自此,某一成員國的公民在另一成員國領士內自由設立機構之權利的限制被逐漸地廢除,成員國公民可以象在本國法為其公民規定的相同條件下從事活動。
因此,英國的律師可以在法國律師業中開展業務,反之亦然,但受到獲得必要的資格或能力的條件制約。除自由設立之權利原則外,這裏的工作肯定特別地涉及到官方權力的運用和以公共政策為根據酌量外國人的特別待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規定成員國互相承認其在他國中所獲得的資格。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