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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亞洲再保險公司的協定

鎖定
《設立亞洲再保險公司的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sian Reinsurance Corporation),由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的會員國於1977年4月20日在曼谷簽訂,自1979年5月24日起生效。根據協定成立了亞洲再保險公司。
中文名
設立亞洲再保險公司的協定
簽署時間
1977年4月20日

設立亞洲再保險公司的協定協定內容

該協定的宗旨是促進各國民族保險業務的迅速增長和充分利用外國分保的服務,同時減少亞太地區各國因對外分保而支出大量外匯。協定共有4部分32條和兩個附約,協定對公司的各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公司是政府間團體,是獨立法人,有完全資格訂立契約,取得、持有和處理財產,進行法律訴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由理事會指定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組織秘書和外部查帳員負責具體業務。

設立亞洲再保險公司的協定亞洲再保險公司

公司的主要職能是作為一個專業再保險公司接受成員國分來的保險業務;為適應健全的保險技術的需要而投資;收集保險情報,為成員國保險市場服務。根據該協定,如果公司和任何前成員之間或在公司終止營業後公司和前成員之間發生異議,應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該協定規定了有限責任原則,即“每個成員國的責任只限於該成員國所持有的股票的金額。”另外,協定還規定了其他方面的內容,如股票的認購,向公司辦理的分保,財務規則,股票回收等等。每個成員國向公司辦理分保業務的方法則由協定中的附約一規定;各成員國政府給予公司的豁免和特權則由協定中的附約二規定。
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的會員國或準會員國中的所有發展中國家都可以通過加入而成為公司的成員國。1979年3月29日中國政府批准加入,同年5月24日協定對中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