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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

鎖定
官署名。北洋政府時期於少數民族地區或邊遠地區尚未設縣的,先成立設治局進行籌備,作為設縣的過渡。設治局置設治委員一人,其職權與縣知事略同。國民黨政府沿置,依照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六月二日公佈的《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設局長一人,受省政府的指揮監督,處理本管區域內行政事務;其輔助人員有佐理員,並得酌用僱員。設治局與縣政府一樣,在不牴觸中央及省的法令範圍內得發佈局令,並得制定單行規則,但須呈報省政府查核備案。 [1] 
中文名
設治局
類    型
官署名
參考資料
  • 1.    俞鹿年 編著.中國官制大辭典·上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第7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