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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用地

鎖定
設施農用地,是農業設施用地。是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中文名
設施農用地
解    釋
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
分    類
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等
政府措施
出台了《通知》

設施農用地基本概念

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一)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温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户、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
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設施農用地設施農用地政策

設施農用地近年來備受關注,它的定義與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為規範設施農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進一步明確設施農用地的界定與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扶持。怎麼申請設施農用地,需要哪些條件,哪些行為容易觸碰違法的地雷。 [1]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2014年9月29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設施農業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時,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強化部門執法監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