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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業用地

鎖定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中文名
設施農業用地
外文名
green house and aquatic operations
學    科
土地科學及管理
定    義
作物栽培生產設施用地

目錄

設施農業用地文件通知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農牧、農墾)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隨着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二、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三、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已到期,自動廢止。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