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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

鎖定
設區的市,即設立市轄區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直轄市以外的市分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市”,其中設區的市與地級市概念類似,但有所不同 [1-2]  。設區的市即設立市轄區的市,根據地級市的行政地位,為市轄區的上級,應設立市轄區,故全國絕大部分的地級市都設有市轄區,但是也有幾個地級市是沒有設立市轄區的,如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海南儋州市和甘肅省嘉峪關市,就是沒有設立市轄區的地級市,這四個地級市下轄行政區建制為鄉級行政區,不是“設區的市”。
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過去49個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權,草案擬擴大至全部282個設區的市,設區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權,可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等方面 [9]  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中國共計289個設區的市。 [3] 
中文名
設區的市
外文名
Municipality divided into Districts
數    目
289個

設區的市基本類別

設區的市有以下2種情況:
設區市
設區市(4張)
既設市轄區、又設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
只設市轄區,不設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的地級市。如湖北鄂州市,福建省廈門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亞市,廣東省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等。 [4] 

設區的市相關關係

設區的市與地級市

地級市包含了所有設區的市,但地級市並不都是設區的市。
地級市,指行政建制與地區相同的市。廣東東莞市、中山市,海南儋州市和甘肅嘉峪關市這4個地級市,不設市轄區,不管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直接管轄街道、鎮、鄉等鄉級行政區,俗稱“直筒子市”,是不設區的市。所以,設區的市比293個地級市少4個,為289個。 [3] 

設區的市與直轄市

直轄市雖然也設區轄縣,但是與設區的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設區的市與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與較大的市是包括與被包括的關係,設區的市包括了所有較大的市,較大的市是設區的市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補充: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第三十一條,《立法法》原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原“較大的市”這一表述變更為“設區的市”。
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修改前第六十三條: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5] 
2015年修改後的第七十二條: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6] 

設區的市法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十七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一百零二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7] 
第七十二條: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七十八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准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佈。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