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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税數量
鎖定
- 中文名
- 計税數量
- 詞 性
- 名詞
- 檢查的問題
- 有無轉移銷售收入
- 類 型
- 金融
1.對鹽場(廠)自用原鹽數量的問題檢查
(1)檢查“產成品——原鹽”明細賬的貸方減少數額,對照倉庫保管的實物賬及“產品出庫單”或“領料單”,核實原鹽當期的減少數量,按當期原鹽減少數量作為資源税的課税數量.
(2)對當期企業列有產品損耗的,為防止生活用鹽列作損耗,應認真檢查“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賬及“賬存實存對比表”和“盤存單”,核實損耗的原因及真實數量,然後從當期原鹽的減少數量中予以剔除,計算出當期原鹽淨銷售量和使用量.
(3)將核實的課税數量與企業納税申報表上的數量相核對,如不相符,應按核實的數量計算應納税款,確定退、補税數額.
2.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税產品未代扣税款的問題檢查.
扣繳義務人屬商品流通企業的,應檢查“庫存商品”明細賬的借方發生額,並結合檢查原始憑證,如“商品入庫單”、購貨發貨票等憑證,核實購進未税產品的數量。然後將按核實的收購數量計算出應納的資源税額,與扣繳義務人的“應交税金——應交資源税”明細賬相核對,如不相符,應按核實的税額補、退税款.
扣繳義務人如屬工礦企業,則應檢查其“原材料”賬户,結合“材料入庫單”、發貨票的檢查,查實購進未税產品的數量,再與企業申報納税的數量相核對,若申報數量小於核定的數量,説明企業少扣了税款,應由扣繳義務人補繳少扣的資源税税款.
3.按應税產品產量為課税數量的問題檢查.
檢查時可先檢查“生產成本”賬户的貸方期末結轉數量,並與產品成本計算表上的完工產品數量、“產成品”賬户借方當期增加數量相核對,核實當期實際產量。然後與企業的“應交税金——應交資源税”明細賬相核對,看其與按核實的數量計算出的應交税金是否一致.
4.煤礦以自產原煤連續加工洗煤,選煤或用於煉焦,發電以及生活用煤數量的問題檢查。.
對此種情況的檢查可比照自用原鹽的檢查方法進行.
但對按加工回收率計算動用量的,需要檢查“產成品”明細賬,先核實加工後的產品數量,而後核對企業資源税税金計算表,看企業使用的加工回收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後的產品數量是否真實,計算出的課税數量是否正確.
對用於機車發電使用量,沒有健全記錄的可以採用技術測算的方法,先檢查發電車間的生產記錄,核實玉作量和生產量(產電度數);然後再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按單位工作量、單位產能消耗量,推算耗用原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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