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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鎖定
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併計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雙方符合扶助條件,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 中文名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 出 生
- 1933年1月1日以後
- 女方須年滿
- 49週歲
- 屬 性
- 説明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扶助對象
一、扶助對象夫妻均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週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週歲。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户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且同時存活過兩個以上子女,但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
三、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準,並持有其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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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扶助金標準
扶助金標準: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準)。
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週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週歲方可發放扶助金。已超過49週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發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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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金標準調整
2022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衞生健康委發佈通知,決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級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級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特別扶助金標準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並按規定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中央財政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分檔安排補助資金。各地要切實落實經費保障責任,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按照調整後的標準發放特別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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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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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
- 2. 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3. 關於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引用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