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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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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是1966年10月14日根據1965年3月在世界銀行贊助下於美國華盛頓簽署的,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即1965年華盛頓公約)而建立的一個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性常設仲裁機構,它是復興開發銀行下屬的一個獨立機構。
中文名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簡    稱
ICSID
建立時間
1966年10月14日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是1966年10月14日根據1965年3月在世界銀行贊助下於美國華盛頓簽署的,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即1965年華盛頓公約)而建立的一個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性常設仲裁機構,它是復興開發銀行下屬的一個獨立機構。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地址在美國華盛頓,其宗旨在於:是依照公約的規定為各締約國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停和仲裁的便利,促進相互信任的氣氛,藉以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中國於1993年1月7日遞交了批准書,1993年2月6日成為公約和中心的成員國。該中心具有不同於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具有完全的國際法律人格,具有締結契約、取得和處理動產和不動產及起訴的能力;在各締約國領土內執行職務時,該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享有公約所規定的豁免權和特權。
依公約第25條規定,中心的管轄權只限於締約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任何“法律爭端”。爭端得經雙方書面同意提交給中心,而一經雙方表示同意後,則不得單方面撤銷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