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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學龍

(明朝末年官員)

鎖定
解學龍(1582年—1645年),字言卿,號石帆,南直隸興化(今屬江蘇)人,明末抗清大臣。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進士,官至南明弘光政權刑部尚書太子太保弘光元年(1645年)五月九日,南京城破,投江殉國。著有《五垣諫草》、《撫江奏牘》、《用兵紀》等作品。
全    名
解學龍
言卿
石帆
所處時代
明末清初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南直隸興化(今屬江蘇)
出生日期
1582年
逝世日期
1645年
主要成就
南京城破,投江殉國
主要作品
《五垣諫草》《撫江奏牘》
最高官職
刑部尚書 [3] 

解學龍人物生平

解學龍不畏權閹

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進士,歷任金華、東昌二府推官
天啓二年(1622年),擢刑科給事中。遼東難民多渡海聚登州,招練副使劉國縉帑金十萬賑之,多所私吞。解學龍三疏發其弊,劉國縉遂獲譴。王紀魏忠賢削籍,解學龍言:“王紀亮節弘猷召置廊廟,必能表正百僚裁決大務。”失魏忠賢意,不報。魏忠賢濫用奸黨,解學龍彈劾川、貴舊總督張我續貪淫漏網,新總督楊述中退縮卸責,帝不罪。解學龍通曉政務。上言邊防、兵餉、屯墾、興國大事等,多切中時弊。升任右給事中。
天啓五年(1625年)九月,魏忠賢指使御史智鋌彈劾解學龍及編修侯恪東林黨鷹犬,遂削籍。

解學龍巡撫江西

崇禎元年(1628年),再起故,歷任户科都給事中。以民貧盜起,請大清吏治。不久,彈劾薊遼總督王應豸剋扣軍餉,導致激變,又上足餉十六事。帝皆採納。歷任太常少卿太僕卿
崇禎五年(1632年),改任江西巡撫右僉都御史。四方盜賊蜂起,江西獨無重兵,解學龍以為言,詔增置千人。討平都昌、萍鄉諸盜,合閩兵擊破封山妖賊張普薇等,賊遂殄滅

解學龍貶戍貴州

崇禎十二年(1639年)冬,擢南京兵部右侍郎。次年春,將解任,遵例薦舉屬吏,將曾因彈劾楊嗣昌而貶至江西的黃道周置首位,並褒其“身輕似葉,名重如山”,被楊嗣昌等指為“黨庇”。崇禎帝雖然平反過東林黨案,但十分憎惡黨爭,聞此大怒,竟下詔逮捕解學龍、黃道周,廷杖八十,削其籍,移入詔獄,遣戍貴州。
崇禎十五年(1642年)秋,黃道周召還,半道請釋解學龍,不聽。

解學龍管理刑部

崇禎十七年(1644年)五月,福王立於南京,召拜兵部左侍郎。十月,擢刑部尚書,加太子太保
時方治從賊之獄,仿唐制六等定罪。解學龍議定,以十二月上之:“其一等應者:吏部員外郎宋企郊舉人牛金星平陽知府張嶙然太僕少卿曹欽程御史李振聲、喻上猷,山西提學參議黎志升,陝西左布政使陸之祺,兵科給事中高翔漢,潼關道僉事楊王休,翰林院檢討劉世芳十一人;二等應斬秋決者:刑科給事中光時亨,河南提學僉事鞏焴庶吉士周鍾,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三等應絞擬贖者:翰林修撰兼户、兵二科都給事中陳名復,户科給事中楊枝起、廖國遴,襄陽知府王承曾,天津兵備副使原毓宗,庶吉士何胤光,少詹事項煜七人;四等應戍擬贖者:禮部主事王孫蕙,翰林院檢討梁兆陽大理寺寺正錢位坤,總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鑑,御史陳羽白、裴希度、張懋爵,禮部郎中劉大鞏,吏部員外郎郭萬象,給事中申芝芳金汝礪,舉人吳達,修撰楊廷鑑黃繼祖十五人;五等應徒擬贖者:通政司參議宋學顯,諭德方拱乾,工部主事繆沅,給事中呂兆龍、傅振鐸,進士吳剛思,檢討方以智傅鼎銓,庶吉士張家玉及沈元龍十人;六等應杖擬贖者:工部員外郎潘同春,禮部員外郎吳泰來,主事張琦,行人王於曜,行取知縣周壽明,進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棡八人;其留北俟後定奪者:少詹事何瑞徵楊觀光太僕少卿張若麒,副使方大猷户部侍郎黨崇雅吏部侍郎熊文舉,太僕卿葉初春,給事中龔鼎孳戴明説孫承澤、劉昌,御史塗必泓、張鳴駿,司業薛所藴,通政參議趙京仕,編修高爾儼,户部郎中衞周祚及黃紀、孫襄十九人;其另存再議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魯慄、吳爾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謙梁清標、楊棲鶚、張元琳、呂崇烈、李化麟、朱積、趙熲、劉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員外郎左懋泰禮部郎中吳之琦,兵部員外郎鄒明魁,行人許作梅,進士胡顯,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皋、梅鶚、姬琨、朱國壽、吳嵩胤二十八人;其已奉旨錄用者:兵部尚書張縉彥,給事中時敏,諭德衞胤文、韓四維,御史蘇京,行取知縣黃國琦、施鳳儀,兵部郎中張正聲,內閣中書舍人顧大成及姜荃林等十人”。得旨:“周鍾等不當緩決,陳名夏等未蔽厥辜,侯恂、宋學顯、吳剛思、方以智、潘同春等擬罪未合。新榜進士盡污偽命,不當復玷班聯。”令再議。惟方拱乾結納馬士英阮大鋮,特旨免其罪。
弘光元年(1645年)正月,解學龍奉詔擬周鍾、光時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諸臣皆侯補小臣,受偽無據,仍執前律。當是時,馬士英、阮大鋮必欲殺周鍾。解學龍欲緩其死,謀之次輔王鐸,乘馬士英注籍上之,且請停刑。王鐸即擬俞旨,褒以詳慎平允。馬士英聞之大怒,然事已無及。阮大鋮暨其黨張捷、楊維垣聲言欲劾解學龍,解學龍引疾。命未下,保國公朱國弼、御史張孫振等詆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阮大鋮既殺周鍾、光時亨,即傳旨二等罪斬者謫允充南金齒軍,三等罪絞者充廣西邊衞軍,四等以下俱為民,永不敍用。然解學龍所定案亦多漏網,而所擬一等諸犯,皆隨賊西行,實未嘗正刑辟也。黃繼祖、沈元龍、向列星、李棡、黃紀、孫襄、王之牧、王皋、梅鶚、姬琨、朱國壽、吳嵩胤、姜荃林,皆未詳其官。
五月初九日,南京城破,投江殉國,子解詒從死。 [1-2] 

解學龍親屬成員

弟:解學尹,字尹人,崇禎元年(1628年)進士,歷任建寧府推官、禮部給事中,彈劾常道立塘報大捷,與劉元斌、盧九德所報互異,殺良飾罪。又上奏楊嗣昌的過失。因解學龍在南京,引避歸,卒。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