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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告罪

鎖定
親告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均屬於非親告罪,即不問被害人是否告訴、是否同意起訴,人民檢察院均可提起公訴的犯罪。
中文名
親告罪
外文名
no trial to without complaint

親告罪定義

親告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均屬於非親告罪,即不問被害人是否告訴、是否同意起訴,人民檢察院均可提起公訴的犯罪。

親告罪設立原因

刑法將部分犯罪規定為親告罪,主要是綜合考慮了以下三個因素:
(一)這種犯罪僅侵害了個人法益,而且比較輕微;
(二)這種犯罪往往發生在親屬、鄰居、同事之間,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一般存在較為密切的關係;
(三)這種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譽,任意提起訴 訟有可能損害被害人的名譽。
儘管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將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列入自訴案件,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理論認為“告訴”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告訴才處理與自訴的法理根據不同,二者之間沒有直接關係。例如,日本毫無例外地實行國家追訴主義,既不存在自訴制度,也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日本刑法同樣規定了親告罪。就一般犯罪而言,被害人等可以提出控告或者舉報,但是否提起訴訟完全由檢察機關決定;另一方面,即使沒有被害人的請求,檢察機關也可能提起訴訟。但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是指以告訴作為追訴條件,以告訴權人的告訴為必要的犯罪。告訴權人可以通過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方式阻止刑事追訴的進行。概言之,在日本,親告罪也需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德國的自訴制度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由刑法規定,但刑法理論沒有爭議地認為,告訴才處理犯罪中的“告訴”是刑法典中的訴訟條件,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先決條件。而且,在德國,告訴並不是只能向法院提出,同樣可以向檢察機關和警察機構提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意味着只能自訴。不難看出,告訴才處理是對國家追訴原則的限制(訴訟條件),而自訴是國家追訴原則的例外,只是為了減輕追訴機關的負擔。

親告罪法律意義

由上可見,告訴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告發或者起訴,公安、司法機關才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告訴才處理,強調的是不能違反被害人的意願進行刑事訴訟。反之,在行為原本(可能)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只要被害人表達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意願,公安、司法機關就應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對此,可歸納如下:
(一)被害人不告發的,公安、司法機關不得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二)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告發的,公安機關應 當立案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告發的,人民檢察院視情況,或者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
(四)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視情況駁回起訴、建議被害人撤訴、宣告無罪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與之相應,在任何階段,只要被害人撤回告訴的,公安、司法機關就應當撤銷案件,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終止審理、宣告無罪。顯然,告訴才處理與以節省司法為宗旨的自訴存在本質區別。

親告罪起訴主題

親告罪的起訴主體應是被害人。只有當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才可以成為起訴主體。在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情況下,檢察院不是以被害人名義,而是以國家名義在進行訴訟,因此,在人民檢察院告訴的情況下,只能作為公訴案件來處理。

親告罪常見問題

親告罪親告罪如何進行偵查、調查

但對於屬於親告罪的自訴案件,刑法的立法原意即是將舉證責任歸於被害人承擔,因此公安機關對親告案件不能偵查。當然,為恰當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之後,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請求公安機關對相關事實進行核查。

親告罪同一案件中既有公訴案又有親告案如何處理

因公安機關對於親告案件沒有偵查權,故不可以對兩案一併進行偵查;而只能對公訴案件進行偵查。在訴訟程序上,應由檢察機關對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由親告人對親告案件提起自訴。對於法院而言,因為兩案系同一行為人實施,故而應當併案審判。還有,在審判過程中,對於自訴罪名、公訴罪名變更的情況:對於由自訴罪名變更為公訴罪名的,應當發回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重新偵查、起訴;對於由公訴罪名變更為自訴罪名的,應當要求自訴人重新提起自訴。

親告罪案例解析

親告罪和非親告罪發生競合自訴人未控告時,人民法院應承擔向自訴人釋明的義務,根據權利人的意見作出不同的處理
——宋某傳播淫穢物品、敲詐勒索案

親告罪案例要旨

在審理公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還觸犯另一親告罪名,而自訴權利人未控告時,人民法院應承擔向自訴權利人釋明的義務,特別是親告罪較非親告罪為重罪時,應根據權利人的意見作出不同的處理。

親告罪案件詳情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宋某與高某通過互聯網聊天相識,2007年7月宋某用手機拍攝了二人在賓館發生性行為的視頻片段。2008年3月,宋某因高某提出斷絕不正當關係而惱怒,為報復高某,於3月13日、3月16日兩次將拍攝的視頻片段上傳到互聯網,註明高某的姓名、住址、單位,並將該視頻網址告訴了高某的多名親屬。經鑑定,該視頻片段系淫穢物品,網上點擊達3萬餘次。高某及其丈夫知道此事後,要求宋某刪除視頻片段,宋某乘機向高某索要100萬元現金。高某報警後,宋某被抓獲。公訴機關以宋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和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親告罪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為報復和要挾被害人,將被鑑定為淫穢物品的錄像通過互聯網傳播,情節嚴重,並在事後利用該錄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宋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詐財物未逞,屬犯罪未遂。對被告人依法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敲詐勒索罪屬犯罪未遂、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的意見成立。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懲治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歸案後的表現及本案的具體情況,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宋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

親告罪案件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未遂)罪。宋某以不刪除淫穢視頻片段要挾高某,向高某索要100萬元現金,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宋某產生敲詐故意後,淫穢視頻片段上網成為敲詐勒索的要挾手段,被點擊數應在敲詐勒索罪中予以評價;宋某產生敲詐故意前,為報復而將淫穢視頻上網的行為,屬傳播淫穢物品行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2萬次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處罰,而偵察機關未分清敲詐故意產生前後淫穢視頻被點擊數,敲詐故意產生前,淫穢視頻被點擊數是否達到2萬次的刑法處罰標準存疑,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宋某的行為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和敲詐勒索(未遂)罪,應該數罪併罰。宋某的行為應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報復他人,將淫穢視頻上網;後一階段,以不刪除淫穢視頻為要挾,向他人索要數額巨大的財物。其基於兩個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侵害兩種不同的客體,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犯罪。兩個獨立的犯罪間沒有處斷一罪的情形,應該數罪併罰。雖然宋某的行為觸犯了侮辱罪,但因為侮辱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的案件,而受害人沒有告訴,所以不必對該罪予以審判。
第三種意見認為,宋某的行為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侮辱罪和敲詐勒索(未遂)罪,其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和侮辱罪屬想象競合犯。對宋某如何定罪量刑要看受害人高某是否自訴,如高某自訴宋某侮辱罪,則對宋某以侮辱罪和敲詐勒索罪並罰;如高某明確表示放棄自訴,則對宋某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和敲詐勒索罪並罰。
專家持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宋某的罪數問題。
區分一罪和數罪的標準,刑法理論通説採取犯罪構成説,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既要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又要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只根據某一方面的事實區分一罪和數罪。宋某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宋某因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要求被拒絕,為報復他人,將有損他人人格的淫穢視頻上網傳播;後一階段,以給錢後才刪除淫穢視頻要挾他人,敲詐他人財產。前後兩個階段相對獨立,是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的不同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不同法益,應該分別進行刑法評價。
前一階段,宋某出於報復他人的目的,將他人性行為的視頻標註他人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後上網傳播,公然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同時宋某侮辱犯罪的方法是將被鑑定為淫穢物品的視頻片斷上網傳播,被點擊數達3萬餘人次,情節嚴重,侵犯了出版、音像製品管理秩序,又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宋某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一個行為,分別觸犯侮辱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兩個不同罪名,成立了想象競合犯。
後一階段,宋某在侮辱他人的過程中,隨着他人的請求,產生了敲詐他人財物的故意,提出要求從互聯網上刪除淫穢視頻片段,須給付他100萬元的鉅額財產。這是基於新的犯罪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説明的是,淫穢視頻上網傳播是宋某實施敲詐的籌碼,淫穢視頻被點擊數並不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宋某產生敲詐故意後淫穢視頻被點擊的次數並未納入敲詐勒索犯罪中評價。淫穢視頻被點擊了3萬餘次都是傳播淫穢物品犯罪造成的嚴重後果,宋某傳播淫穢物品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標準。所以,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把宋某產生敲詐故意後淫穢視頻被點擊數在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和敲詐勒索犯罪中重複評價的觀點是錯誤的。
2.對宋某的刑法處罰問題。
通過上述對宋某行為的罪數分析,其行為觸犯了侮辱罪、傳播淫穢物品罪和敲詐勒索(未遂)罪三個罪名。對敲詐勒索罪單獨處理後與他罪並罰,不存在疑義。侮辱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係,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刑法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而不以數罪論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顯然,侮辱罪較之傳播淫穢物品罪是重罪。但由於法律規定侮辱罪屬親告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在公訴機關對宋某以敲詐勒索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提起公訴時,受害人高某是否提起自訴還不確定,且宋某犯侮辱罪還在追訴期內,給法院對宋某如何定罪量刑造成了困難。由於犯親告重罪同時觸犯非親告輕罪的情況極少見,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未對此情況的處理作出規定,法學理論也未論及此問題。
法律只規定各種犯罪的追訴期,而沒有特別規定親告罪的告訴時限,所以,只要在追訴期內,受害人隨時都有告訴的權利,在行為人同時觸犯親告罪和非親告罪的情況下,受害人追訴的權利並不一定隨對非親告罪的審判而消滅。如果非親告罪較之於親告罪是重罪,按競合犯處罰原則,對行為人以公訴的重罪處罰,受害人隨着對非親告罪的處罰而喪失了告訴的權利。如果親告罪較之於非親告罪是重罪,則會產生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法院既受理了公訴的非親告罪案件,又受理了受害人自訴的親告罪案件,法院審判後應以自訴的親告罪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第二種情況是法院受理了公訴的非親告罪案件,而受害人明確表示放棄告訴的權利,因親告罪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使得對行為人親告罪的追究存在程序缺陷而不可能,為了不放縱犯罪,法院只能以非親告罪這個輕罪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在依法追究行為人的非親告罪責任後,受害人不得再追究行為人親告罪的刑事責任。第三種情況是法院受理了非親告罪的公訴案件,而受害人是否告訴親告罪態度不明確,法院應通知受害人蔘加訴訟。受害人經通知不參加訴訟的,視為放棄自訴,在法院對非親告罪審判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親告罪刑事責任。法院通知受害人蔘加訴訟,並不是對受害人自訴權的干涉,因是否告訴的決定權在受害人,所以通知受害人蔘加訴訟更體現了對受害人告訴權的尊重和人身權的保護。如果持第二種觀點,以受害人沒有自訴為由對親告罪不予審理,直接對宋某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和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量刑,不免放縱了犯罪分子。受害人現在沒有自訴,並不等於其以後(追究期內)也不自訴,如果在追究宋某敲詐勒索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以後,受害人又提起侮辱罪自訴,將使法院處於兩難境地。
親告罪,法律賦予了受害人是否告訴的決定權,刑事訴訟法也沒有像民事訴訟法一樣規定法院的釋明義務,但我國整體國民法律素質還不高,知道享有告訴權利的人很少,加之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不健全,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的比例還很低,這就要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受害人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時,承擔起釋明義務。只有讓受害人知道自己有告訴的權利,才使法律規定受害人享有是否告訴的決定權有意義,不然就是一紙空文。法院通知受害人蔘加訴訟,對受害人沒有絲毫的強制約束之意,只具有釋明的意義,即告訴受害人享有告訴的權利。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被告人還犯有親告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法院有通知受害人蔘加訴訟的義務,但我們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3條的規定中理解立法的精神。第193條規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規定説明了兩個問題:一是法院可以通知受害人蔘加自訴案件訴訟,通知訴訟不是對是否自訴決定權的干涉;二是經通知受害人不參加訴訟的後果,是視為放棄告訴權利,受害人以後不能就此事再提起自訴。對宋某的第三種處理意見是與該規定的精神相吻合的。
需説明的是,法律對公訴案件審理中,發現被告人還犯有較重的親告罪時,法院是否應通知受害人自訴、受害人不參加訴訟的後果、刑事訴訟中法官的釋明義務和釋明範圍等問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相關部門儘快作出有權解釋,以填補法律規定的空白。

親告罪相關詞條

自訴案件

親告罪參考文獻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