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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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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於2019年10月1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0月11日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佈,共19條,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 
發佈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佈文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發佈日期
2019年10月11日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1日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發佈

第17號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10月1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肖亞慶
2019年10月11日 [1]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定正文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
(2019年10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的;
(四)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
(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四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商標註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一)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第五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
具體審查規程由商標註冊部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註冊決定。
對申請駁回複審和不予註冊複審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第七條 對已註冊的商標,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八條 商標註冊部門在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商標註冊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情形的認定。
第十條 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部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説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註冊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十一條 商標註冊部門作出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述決定或者裁定後,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範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註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註冊商標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從事商標註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從事商標註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定解讀

10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圍繞“放寬市場準入、優化營商環境”的主題,召開新聞發佈會。記者在會上了解到,《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已經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形式發佈,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秦宜智表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結合實施商標法和《若干規定》,持續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嚴厲打擊各種破壞商標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據瞭解,今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對商標法的修改決定,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落實好上位法規定,此次出台的《若干規定》共有19條,從4個方面對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着力進行規範。一是將散見於商標法多個條款,以及在工作實踐中梳理總結的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作了集中規定,對商標代理機構提供代理服務予以明確規範。堅持全流程監管,明確在商標審查審理的各個流程、各個環節中依法打擊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二是列舉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進行審查時的考慮因素,增強審查商標註冊行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三是嚴厲懲治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和違法代理行為,對惡意商標申請人設置了處以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幫助從事惡意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受理業務。四是進一步優化商標申請註冊渠道和流程,為申請人提供更多便利,提升服務水平。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註冊問題,在商標註冊審查和審理階段採取有效措施,將打擊惡意註冊工作關口前移,依法對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進行規制。201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異議環節,累計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約10萬件,有效維護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 [2]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定解答

問題一:規章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商標促進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日益凸現。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湧現,市場主體對註冊商標的需求增長空前。近年來,隨着商標註冊程序優化、註冊週期縮短、註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註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大量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這些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決定。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是此次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商標代理機構。本次修改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提供了直接、明確的上位法依據。
為着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標法順利實施,有效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體現嚴厲打擊的決心和導向,促進公平競爭,在廣泛徵求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章。 [3] 
問題二:規章的起草思路是什麼?
答:規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遏制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明確申請商標註冊和從事商標代理的要求,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職能,將打擊關口前移並實現全流程覆蓋。二是配合商標法最新修改,細化商標註冊部門依據商標法第四條進行審查時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條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和處罰幅度。三是強調監管與引導相結合,將商標審查、管理流程內規制手段與信用記錄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結合,將政府部門積極引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形成嚴厲打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的長效機制。
問題三:依據規章規定,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有哪些?
答:目前商標法中關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商標註冊的規定散見於多個條款,規章在第三條對商標法規定的、實踐中常見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類型進行集中列舉,包括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以及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響的行為。明確了申請商標註冊的要求,為審查和執法提供更為明確的依據,並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解讀和正面引導。
問題四:規章對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有哪些要求?
答:為了規範代理行為,淨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規章第四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不得接受委託及其他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關係人搶注商標的,以及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此外,規章明確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問題五:近期惡意申請註冊商標行為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尤其是知名網紅敬漢卿的名字被他人惡意搶注事件。依據商標法和規章規定,將如何處理惡意申請註冊行為?
答:修改後的商標法和剛剛出台的規章,將實現在審查、執法等多個環節有效打擊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如搶注知名網紅名字類似案件,對於尚未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輿情、舉報線索等發現相關申請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對於已註冊的商標,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標註冊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該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上述決定或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復審、訴訟等程序。
此外,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下一步,商標註冊部門還將發佈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以體現立法效果和威懾力。
問題六:商標註冊部門在實踐中將如何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
答:審查實踐中,如果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存在無正當理由大量申請商標註冊、交易商標、佔用公共資源,及多次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注他人商標等情形,則會繼續審查該申請是否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具體來説,在認定是否構成惡意申請時,審查員需要綜合多項考慮因素和個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如利用商標審查系統中查詢申請人的申請歷史、轉讓情況等相關事項,篩查馳名商標、知名地名等禁注詞;通過營業執照、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等對所在行業、違法記錄等進行查詢。此外,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註冊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説明。
問題七:規章規制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如果代理機構明知委託人存在惡意申請行為仍然接受其委託辦理申請,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商標法和規章的規定,對於上述行為,如果查證屬實,將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此外,還可以適用其他處理措施,包括將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依法採取行業自律措施等。
問題八:針對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行為人,在信用懲戒方面會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實踐中,對從事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給予信用懲戒是非常有效的規制手段。在專利領域已經有了很多成功經驗,包括2018年11月,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印發了《關於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其中將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制定《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對落實備忘錄的操作問題進行細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制定中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也在研究考慮將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作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將仿照專利領域的做法,將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納入聯合懲戒的範圍在相關規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確。
問題九:相關部門在提升便利化服務水平,健全內部監督方面有哪些舉措?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範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註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註冊商標提供便利化服務。
在內部監督方面,將健全相關制度,對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從事商標註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十:請問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採取了哪些措施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註冊行為?下一步將如何加強?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註冊問題,依法對商標惡意搶注進行規制,尤其是近年來將打擊惡意註冊關口前移,在商標註冊審查和審理階段採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過梳理典型案例,明確需要規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等在內的惡意註冊行為。二是在審查系統中增加提示功能,對涉嫌惡意註冊的申請要求審查員綜合考量相關信息,嚴格審查。三是採取提前審查和併案集中審查等措施,從嚴適用法律,堅決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四是加強對惡意商標申請的監測,一經發現及時處理。五是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約談代理機構,加強警示規範和正面引導,有效維護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2018年,在審查和異議環節累計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約10萬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駁回惡意申請2.4萬件,約佔同期駁回量的4.2%。
商標法的最新修改和這次規章的出台,為嚴厲打擊惡意申請註冊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和直接的法律依據,有利於進一步加大打擊惡意商標註冊行為的力度。下一步,商標註冊部門將盡快制定具體規程,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進行細化,併發布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以體現立法效果和威懾力。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推進商標法新一輪全面修改準備工作,通過對商標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社會關注熱點問題開展專題論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繼續加大商標惡意申請打擊力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發揮商標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我們相信,隨着這些新規定的實施,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必將進一步規範,營造更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