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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形式

鎖定
見證形式是行為人在有見證人證明條件下成立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按照現代各國民法的規定,見證形式主要適用於口頭遺囑等行為;法律上對見證人資格和人數多設有限制,以保證見證的公正性。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採取見證形式;見證人須為有行為能力的無利害關係人,人數為二人以上。 [1] 
中文名
見證形式
定    義
行為人在有見證人證明條件下成立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