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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

鎖定
見票即付是付款人於“見票”時即應付款。亦即把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見票)之時作為到期日,由付款人即刻付款的制度。見票即付的票據沒有承兑制度。支票以及即期匯票、即期本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其到期日的確定權在持票人手中,何時提示,則何時到期。提示之後,即須付款,到期曰與付款日為同一天,也沒有付款提示期間。為防持票人久不提示的不利局面,一般則規定在發票後一定期間須為付款提示,否則喪失追索權。 [1] 
中文名
見票即付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引證解釋
匯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