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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

鎖定
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於2003年10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包戰天。 [1] 
公司名稱
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
2003年10月27日
總部地點
景洪市勐養鎮野象谷景區

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發展歷程

2003年10月27日,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成立。 [1] 

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公司業務

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公園旅遊服務、公園經營;住宿;餐飲;歌舞表演;旅遊產品、副食品、百貨、珠寶玉石銷售;郵政代辦;房屋、場地出租;亞洲象馴養、繁殖、演出;人身意外險、住宿平安險、旅客平安險;預包裝食品零售,索道票務銷售,會議會展服務;索道票務代理等。 [1] 

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公司事件

一審宣判
2023年11月21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對北京市昌平區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訴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駁回原告多元智能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綜合訴辯雙方意見,昆鐵中院圍繞野象谷景區大象展演及馴養大象的行為是否破壞生態環境、是否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行為人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環境公益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禁止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區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表明,其具備利用大象進行展演的資質,組織展演不違反國家規定,系合法經營。馴養繁殖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為保護、研究、科學實驗、展覽及其他經濟目的而進行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對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需要採用與其生理特點、身體條件相適應的方式、手段進行約束、規制,合理的馴養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區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員指引下進行,並未給大象身體帶來傷害,原告關於“表演即虐待”的觀點既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又缺乏事實依據。野象谷景區用於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區域僅限於野象谷且獨立於野外生態環境,未破壞生態,亦未給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帶來重大風險。昆鐵中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同時指出,適度的人象互動,既是特定地域傳統文化的傳承方式,又可以增進人們對大象的瞭解,培育人們保護大象的意識。本案原告關於被告的行為構成環境民事公益侵權的主張雖不成立,但社會公眾對本案的廣泛關注説明人們關於動物保護的理念在不斷髮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允許野生動物展演的同時也強調不得虐待野生動物。與此同時,伴隨人類社會文明程度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動物的保護,採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馴養動物。只有當人類和動物和諧共生,人類和動物所生活的這個世界,才會更加精彩與祥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