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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鎖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是西藏自治區境內的司法機關。地址是拉薩市娘熱路21號。
中文名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成立時間
1965年
辦公地址
拉薩市娘熱路21號
性    質
國家檢察機關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歷史沿革

1956年,自藏自治區籌委會司法處下設檢察科,標誌着人民檢察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創建。1965年,隨着西藏自治區的設立,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文革”期間,一度撤銷,1978年恢復重建。 [1]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

辦公室(外事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絡工作。負責全區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和有關國際司法協助。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
下設2個科級機構:秘書科、機要檔案科。
第一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二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自治區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四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五檢察部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指導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六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第七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檢察部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第九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檢察部
負責受理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編譯處)
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自治區黨委、人大、高檢院等相關部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稿的審查工作。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和檢察調研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西藏自治區檢察官協會日常工作。負責檢答網日常工作。負責《檢察年鑑》《西藏檢察》編輯、出版工作。負責檢察業務資料的編譯工作。編輯檢察工作應用法律、法規、文件的藏文文本。指導下級院藏漢文翻譯工作。
案件管理辦公室
負責案件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業務信息監管和態勢研判分析、接待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工作。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統籌全區各級院開展司法規範化建設活動。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及各子系統規範應用。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區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
檢察監督線索管理部
負責全區檢察機關刑事監督、行政監督、民事監督、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含輿情線索)歸口管理。負責全區檢察機關監督案件線索收集研判、移交辦理、指定管轄、核查督導、統一發布信息工作。
檢務督察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受理、查辦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控告、舉報,受理、調查檢察人員執法過錯線索或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檢查全區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情況。承擔西藏自治區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內部財物審計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市地人民檢察院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巡察工作。
檢務保障部(信息技術處)
制定實施全區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負責分配和管理中央計劃、財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補助自治區檢察機關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負責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指導全區檢察機關智慧檢務建設,負責管理指導全區檢察機關技術和信息化工作,技術設施建設和信息化網絡系統建設的規劃、設計、實施和運維工作。受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及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技術性證據審查,指導和管理全區檢察機關司法鑑定工作和鑑定人員。負責全區檢察機關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下設3個科級機構:綜合科(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財物統管科、檢察裝備科。
政治部(機關黨委、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指導本院機關工、青、婦等羣眾組織工作。負責全區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區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負責制定全區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區檢察系統教育培訓等工作。領導全區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司法輔助和行政人員。協助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區檢察系統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檢察受援日常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管理全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負責警銜評授等管理工作。
下設3個副處級機構:檢察官管理處(自治區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辦公室)、幹部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2]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夏克勤 [3]  [8-9]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高生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卓嘎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格桑旺姆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尚洪濤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沈小丁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劉志剛 [1]  [4-7]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