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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鎖定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由原西藏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拉薩動植物檢疫局、拉薩衞生檢疫局合併組建而成,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西藏地區的直屬機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垂直領導。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對西藏地區出入境旅客、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商品、運輸工具等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中文名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隸    屬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性    質
國家機關
負責區域
西藏自治區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職能職責

(一) 貫徹執行出入境衞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衞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衞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辦理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動植物檢疫審批,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複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嚴(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衞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體系認證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集裝箱及容器的衞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集裝箱、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衞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議、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
(九)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衞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要機構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分支機構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普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樟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貢嘎機場辦事處
成都辦事處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衞生與食品檢驗監督處、動植物檢驗檢疫處、檢驗鑑定處、檢務處、人事處、財務處、政工處、檢查審計室、認證監管處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獲得榮譽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