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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遊局

鎖定
西安市旅遊局研究提出全市旅遊業發展的戰略目標,編制旅遊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景區(點)的規劃和開發建設,參與旅遊項目的審批;組織指導旅遊統計和信息服務;負責全市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旅遊定點單位的審批、管理,負責旅遊區(點)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全市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旅遊投訴;負責假日旅遊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創建工作。
中文名
西安市旅遊局
外文名
xian-tourism
地    址
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
主    任
張永科 [1] 
性    質
事業單位

西安市旅遊局機構簡介

郵政編碼:710007
辦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市政府5號樓5層) [2] 

西安市旅遊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旅遊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本市旅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全市旅遊業發展,擬訂全市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
西安市旅遊局 西安市旅遊局
(三)組織全市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佈;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市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全市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服務標準;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市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西安地區國內旅行社的初審、管理和年檢工作。
(六)組織實施旅遊人才培訓規劃和專業技術崗位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旅遊人才規劃和標準;負責旅遊從業人員的有關職業資格、等級、能力考試和考核工作;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西安市旅遊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旅遊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擬訂有關旅遊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對全市旅遊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的審核工作;負責旅遊行業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旅遊志及各類相關年鑑的編纂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擬訂全市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旅遊資源普查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開發建設;監測全市旅遊經濟運行,統計併發布相關信息;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監督管理處: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規範全市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擬訂國內旅遊經營業務規劃標準並監督檢查;負責西安地區國內旅行社的初審、管理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市導遊人員管理、資格證審批和年檢工作;協調旅遊行業價格;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五)綜合業務處: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旅遊紀念品開發工作;開展區域旅遊聯合與合作。
(六)國際旅遊促進處:負責擬訂國際旅遊市場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際旅遊市場信息工作;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宣傳、重大國際旅遊促銷及國際會展活動;負責涉外旅遊宣傳品的編制工作;負責外國旅遊記者和旅行商的邀請與接待工作;負責與外國旅遊機構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旅遊新聞宣傳工作。
(七)國內(港澳台)旅遊事務處:負責擬訂國內(港澳台)旅遊市場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內(港澳台)旅遊市場信息工作;組織全市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旅遊促銷活動;負責旅遊節慶活動策劃、組織和實施工作;參加、舉辦國內旅遊會展;指導開發旅遊產品;負責國內(港澳台)旅遊宣傳品的編制工作;負責國內(港澳台)旅遊記者和旅行商的邀請及接待工作;負責與國內(港澳台)旅遊機構的合作與交流。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西安市旅遊局人員編制

市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