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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縣人民政府

鎖定
西吉縣人民政府是西吉縣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西吉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縣長助理,協助副縣長處理有關工作。 [2]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區市黨委、政府及縣委的統一部署,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職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 
中文名
西吉縣人民政府
隸    屬
固原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西吉縣

西吉縣人民政府政府機構

西吉縣發展和改革局
西吉縣教體局
西吉縣科技局
西吉縣公安局
西吉縣民政局
西吉縣司法局
西吉縣財政局
西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西吉縣自然資源局
西吉縣住建局
西吉縣交通局
西吉縣水務局
西吉縣農業農村局
西吉縣商務和工業信息化局
西吉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西吉縣衞生健康局
西吉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西吉縣應急管理局
西吉縣審計局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吉縣統計局
西吉縣扶貧辦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
西吉縣審批服務管理局 [1] 

西吉縣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西吉縣人民政府縣長:馬天峽
西吉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魏廷峯
西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林愛炎、鄭超、孫佔新、李彥科、鮮瑞芳、馮玉寶、馬紹瑞、馬姣 [3-6] 

西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履行縣人民政府法定職責,規範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和職務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在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領導下,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固原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認真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決落實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決策部署。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自覺接受和維護縣委的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監督,加強績效問責,形成行為規範、權責一致、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規矩和紀律,勤勉廉潔。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貫徹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創新管理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縣長助理,協助副縣長處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於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縣長溝通商定。縣長分工實行AB制,縣長出訪、學習、休假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如常務副縣長在此期間也不在西吉,按任職順序確定1名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縣長出差、學習和休假期間,工作按AB崗互為替補。
第九條 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負責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對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三章 行政職能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區市黨委、政府及縣委的統一部署,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職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形勢研判,科學研究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第十四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縣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完善社會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以人為本,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六條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綠色發展指數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淨、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化、標準化、智能化。依託“互聯網+政務”,構建“網上辦、不見面”政務服務模式,簡化服務流程,優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規範操作、全程監察,形成線上線下融合、多級聯動的政務服務格局,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統籌推進電子政務發展長效機制,採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提高電子政務發展水平,提升政務系統協同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目標要求,加強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各項制度,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個方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社會治理能力。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縣人民政府的決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應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報請縣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報固原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承辦。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或行政決定。
第二十三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脱鈎、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十五條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羣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前應向社會公佈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佈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第二十六條完善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推進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籤、同步部署。完善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迴應和處置機制,對涉及本地區的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及時發佈權威信息,認真迴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部門辦公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佈會、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除需保密事項外,對應當公開的信息依法依申請予以公開,提高權力運行透明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辦好縣政府門户網站“縣長信箱”“12345”民生服務熱線,提供更多便民服務。
第六章 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應當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其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各民主黨派和羣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縣政府及各部門應當認真接受羣眾評議,接受新聞輿論、社會公眾的監督,重視羣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的問題,積極主動核查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反饋或公佈。重視羣眾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同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縣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暢通和規範羣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健全、完善和落實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縣人民政府領導、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羣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委員會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決策機制
第三十六條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凡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發展戰略、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分配調節、重大項目建設、預算外資金安排等,須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必要時召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並按規定及時報請縣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縣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須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以縣政府黨組名義提請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對需要提前溝通的重大事項,在提交縣委常委會研究之前,主管部門、分管副縣長或縣長鬚提前和縣委進行彙報溝通,必要時可建議先行提交書記專題會議研究。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區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及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凡涉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行政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經費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縣委報告。對依法應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縣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基層羣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專業性會議制度。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縣長協調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必要時,可召開縣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擴大到鄉鎮人民政府、自治區、固原市駐西吉單位、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蔘加。一般每年召開1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區市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討論和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通報全縣經濟社會形勢。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由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發改、財政、審計部門列席會議,相關部門(單位)、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政府法律顧問可根據議題需要列席。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嚴格審核把關,縣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副縣長批示意見,彙總後按程序報縣長審定;凡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原則上須經主辦部門事先牽頭組織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分管副縣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提出決策建議後,由主辦部門與政策依據一併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主要任務是: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區市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2.研究向區市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縣委審議的重大事項;
3.審議需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縣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4.審議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5.審議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縣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範、脱貧攻堅、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7.審議預算外追加大額資金;
8.審議以縣人民政府名義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批准革命烈士稱號;
9.審議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重要請示事項;
10.審議政府工作人員獎懲等事項;
11.審議其他需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
(三)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召集並主持,相關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定期召開。議題由縣長確定。
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或有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精神;
2.研究確定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3.研究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重要會議的準備事項;
4.聽取縣政府領導出國訪問或赴外地考察等重要情況彙報;
5.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四)縣政府專題會議。由副縣長按照分工主持召開,政府辦公室相關副主任和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定期召開。議題由分管副縣長確定。
主要任務是:
1.傳達國家部委和區市廳局(委)、縣委相關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2.研究屬於副縣長分管工作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或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3.研究某一全縣性重要活動或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4.研究某一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5.研究區市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和縣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某一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6.縣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處理的具體業務事項。
經專題會議研究後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需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的,主辦部門應在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中將分歧意見列明,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必要時,可提供若干方案供會議決策參考。
(五)縣直各部門(單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每年年初或每季度初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備,未經報備的,縣政府辦公室不予發文通知,不安排縣政府領導參加。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要求縣直部門(單位)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辦公室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換與會人員。向會議提交的議題,由提交議題的鄉鎮、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彙報,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為彙報或解釋説明,不得擅自攜帶其他人員參加會議。縣直部門(單位)、鄉鎮自行安排的會議(活動)與縣政府會議衝突時,必須服從縣政府會議安排。縣政府辦公室每月對頂替、缺席、遲到或早退的縣直部門、鄉鎮及有關人員予以通報,通報結果納入年終考核。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縣直部門(單位)和鄉鎮舉辦的事務性活動。實行會議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計劃的嚴格按程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併的堅決整合。可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按程序審批。可採取小範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縣長參會規格,副縣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縣長出席,其他副縣長不陪會;副縣長一般不出席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兼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除外)。縣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要嚴控參會人數和會議時間。縣長出席的會議,可要求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鄉鎮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縣長出席的會議,未經縣委或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准,不要求鄉鎮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縣性會議上主講,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縣政府報送公文。緊急特殊情況確需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的公文,籤批之後應及時送縣政府辦公室登記。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籤後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四十五條屬政府規範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重大民生政策等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事項,由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屬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發文,但要從嚴控制數量;縣議事協調機構的會議通知、紀要、文件等,除上級政府有明確要求外,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能以部門(單位)聯合發文的,不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縣政府文件的制發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發揚“短實新”文風,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堅持開門見山、直奔主題,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10頁(一般在5000字以內),向區市政府呈報的綜合報告一般在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報區市政府和縣委的請示或報告,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政府令、規範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縣長簽發,縣長外出時可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商請區市有關廳(局)的文件和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業務性文件,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的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已經縣政府有關會議決定或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文件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部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代擬稿,須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送縣政府辦公室歸口秘書初核、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複核、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政府領導簽發;對重大政策性和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在上報代擬稿時一併報送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説明材料,並經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核、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簽發的,縣政府辦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貫徹落實區市文件精神,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或直接轉發至鄉鎮一級,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再製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堅決杜絕層層發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屬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縣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 執行落實
第四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以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為目標,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各部門要按照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細化任務,抓好落實。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縣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縣長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十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策,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策。未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政府決策。
第五十一條 負責縣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説明。縣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要強化督查,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由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全縣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縣人民政府全體會、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和政府專題會決定的事項;
(四)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五)全縣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問題及新聞媒體對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批評和建議;區市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落實情況;
(七)縣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通過對政府重要決策的督辦檢查,隨時瞭解和解決決策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解決建議,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並視情向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通報。
第五十三條分管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負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縣長分管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縣長或者常務副縣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五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啓動問責程序。
審計部門要將政府重大政策貫徹落實、重大項目稽查及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既定和主要工作目標、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會議決定事項,實行目標責任落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縣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建立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決定決定事項及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區市縣領導批示台賬,實行銷號管理,及時督促落實,直至銷號。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七條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台建設,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注重應急宣傳培訓,加強應急演練,推進基層應急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十八條加強值班管理和值班檢查,落實值班值守規定,嚴格執行節假日領導在崗帶班制度。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單位)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強化首報意識,即接即報、邊核邊報、階段續報。緊急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縣人民政府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第十二章 報告制度
第五十九條縣發展改革局、統計局每月向縣政府提交經濟運行情況和項目推進情況報告。縣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縣經濟運行特點、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向縣委專題報告。
第六十條各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區市相關會議後,2個工作日內要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彙報會議精神,重要會議要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傳達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參加區市召開的會議,要及時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彙報。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辦公室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00前,將縣長、各副縣長當日政務活動安排,送縣長、各副縣長閲知,供領導瞭解掌握。
第十三章 紀律作風建設
第六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認真執行中央為基層減負部署要求和區市縣為基層減負具體措施;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揚實幹、團結、創新、高效、清廉的作風。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持續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把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到實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
第六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縣人民政府請示。
第六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外出請假要嚴格按照《固原市領導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和《西吉縣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執行。
第六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七條要廉潔從政,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要嚴格遵守中央和區市縣黨委關於公務接待的相關規定,簡化接待,減少陪同。要儘量多深入基層一線瞭解情況、解決問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適用於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縣政府印發的《西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西政發〔2018〕103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