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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春夫

鎖定
西原春夫(1928年-2023年), [2]  [4]  1928年生於日本東京都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平成”年號的制定人之一,日本刑法學家、教育家、社會活動家,日本刑法學的泰斗。 [2-3] 
1949年錄取早稻田大學第一法學部,1953年師從齊藤金作先生研究刑法,1962年以《間接正犯的理論》獲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67年升任早稻田大學教授,1982年至1990年就任早稻田大學第十二任校長。 [2] 
西原春夫擁有早稻田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俄羅斯遠東國立工科大學等20多所大學的名譽教授頭銜, [2]  擁有澳大利亞 Sydney大學等6所大學名譽博士學位, [1]  被授予瑞寶大綬章,獲得德國政府第一級功勞十字勳章、上海市政府白玉蘭獎章。 [2] 
曾任早稻田大學校長,日本亞洲和平貢獻中心理事長,日中關係學會顧問,公益財團法人矯正協會會長,中日刑事法學術研討會日方代表,中日有組織犯罪共同研究會會長,日本日中關係學會顧問,日本日中協會理事,日本中日友好協會顧問,日本私立大學團體聯合會會長,文部省大學設置·學校法人審議會會長等職。 [2-3] 
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學,對犯罪論體系、過失犯論、犯罪實行行為論等刑法理論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提出了著名的“交通事故中的信賴原則”理論,在全球刑法學界產生了極大影響,其刑法思想具有較強折中主義色彩,被稱為“日本刑法學界少數派的領袖”。代表作有《間接正犯的理論》《刑事法研究》《刑法總論》《交通事故與信賴原則》《犯罪各論》《21世紀的亞洲與日本》《我的刑法研究》等。 [2] 
中文名
西原春夫
國    籍
日本
出生日期
1928年
逝世日期
2023年1月26日
畢業院校
早稻田大學 [2] 
學位/學歷
博士/博士研究生 [2] 
外文名
にしはらはるお

西原春夫人物經歷

  • 1928年3月13日 生於東京都武藏野市
  • 1949年至1956年 就學於早稻田大學第一法學部及大學院法學研究科 刑法學專業
  • 1962年至1964年、1979年 於德國Max-Planck 外國/國際刑法研究所進行在外研究
  • 1967年至1998年 任 早稻田大學教授
  • 1972年至1976年 任 早稻田大學法學部部長
  • 1982年至1990年 任 早稻田大學校長
  • 1983年至1995年 任 法務省矯正保護審議會委員,自1991年起任會長
  • 1984年至1992年 任 日本私立大學聯盟及日本私立大學團體聯合會副會長,自1988年起任會長
  • 1988年至1992年 任 全私立學校聯合(幼兒園至大學所有私立學校團體的聯合體)代表
  • 1988年至1995年 任 文部省學術審議會委員,自1991年起任副會長
  • 1988年至今 任 日中刑事法學術研討會日方理事長(日中刑事法研究會會長)
  • 到2005年為止共同舉辦了10屆研討會
  • 1991年至1993年 任 總務廳第三次臨時行政改革推進審議會委員
  • 1991年至2009年 任 社團法人青少年育成國民會議副會長,自1993年起任會長
  • 1995年至1998年 任早稻田大學歐洲中心(德國波恩)館長
  • 1998年至2005年 任 學校法人國士館理事長
  • 2003年至2023年 任 財團法人日本國際聯合協會常務理事
  • 2005年至2023年 任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亞洲和平貢獻中心理事長
  • 2005年至2023年 任 櫻美林大學東北亞綜合研究所評議委員
  • 2007年至2023年 任 日中刑事法研究會名譽會長
  • 2007年至2023年 任 財團法人社會安全研究財團日中有組織犯罪共同研究會會長
  • 2008年至2023年 任 少林寺拳法東京都聯盟會長
  • 2008年至2023年 任 日本日中關係學會顧問
  • 2009年至2023年 任 社團法人日中協會理事
  • 2009年至2023年 任 社團法人(現在為公益社團法人)日中友好協會顧問
  • 2011年至2023年 任 財團法人(現在為公益社團法人)矯正協會會長 [1]  [4] 

西原春夫榮譽稱號

西原春夫名譽博士

  • 1985年 高麗大學(韓國)
  • 1988年 De La Salle大學(菲律賓)
  • 1988年 Earlham大學(美國)
  • 1989年 Sydney大學(澳大利亞)
  • 1990年 Moskva大學(前蘇聯)
  • 1996年 Augsburg大學(德國) [1] 

西原春夫名譽教授

  • 1994年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
  • 1994年 華東政法學院(上海)
  • 1998年 早稻田大學(東京)
  • 2000年 武漢大學(武漢)
  • 2002年 極東國立工科大學(符拉迪沃斯託克)
  • 2002年 吉林大學(長春)
  • 2002年 黑龍江大學(哈爾濱)
  • 2003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
  • 2006年 山東大學(濟南)
  • 2007年 西北政法大學(西安)
  • 2007年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
  • 2007年 新疆財經大學(烏魯木齊) [1] 

西原春夫名譽研究員

  • 2008年 上海社會科學院(上海)
  • 2010年 司法部犯罪預防研究所(北京) [1] 

西原春夫客座教授

  • 2004年 北京大學(北京)
  • 2015年 東南大學 [1] 

西原春夫刑法理論

西原春夫先生刑法學説的主要理論特點:
西原春夫 西原春夫
⑴儘量以司法實務能夠實際適用的方法來建造其刑法理論。正是他提出的“交通事故中的信 賴原則”理論確立了他在日本刑法學界的地位。
⑵具有較強的實證色彩,理論細緻而確定。
⑶比較研究深入。
⑷體系上受到耶塞克與齊藤金作的影響,屬於具有較強折衷主義色彩的客觀主義刑法論者。被稱為“日本刑法學界少數派的領袖”
⑸人性或者人本的刑法學作為立論的哲學基礎。對刑法的哲學評價是負面的,是“必要的惡”。

西原春夫學術思想

西原春夫先生的主要學術思想:
關於刑法的機能
刑法的本質機能是規制機能,即通過預告對一定的犯罪要科處一定的刑罰,來明確國家對犯罪的規範性評價。由此又派生出刑法的抑止機能、秩序維持機能、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與刑法機能相聯繫的問題,是刑法在社會規範整體中的作用問題,特別是刑法與道德的關係問題。
犯罪論的體系
認為犯罪是違法有責的行為,犯罪論在體系上應當由行為論、違法論和責任論三部分組成。行為是犯罪概念的第一要素。應受處罰的不是單純的意思、思想,而是作為其表現的行為,這一命題是設定各構成要件的指導原理。一般的行為概念即“裸的行為”概念的行為的確沒有直接受到“刑法的”評價,但是它是作為加以刑法性評價的前提的“刑法學的”概念。
非犯罪化的問題
西原春夫認為,如果不追溯到根本的刑法觀上,該問題就不可能得以解決。刑法的任務應該是直接或間接地保護國民的利益。雖然在價值觀多元化的現代社會,如果用刑罰來強制實行某種單一的價值觀,也會導致國民的不滿,招來社會的不安。因此,應該對多元的價值觀表示相當的寬容,但是,寬容也應該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某種行為的實施明顯侵害了不願實施該種行為的人的利益,刑法就不得不加以干涉。也就是説,只要某種行為沒有直接、間接的侵害或危害國民利益,就不應視為違法,應該根據對利益直接、間接保護的必要性,來確定處罰的範圍。
正當化事由
西原春夫認為,正當事由存在於規範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構成要件之中。刑法規範是由正當事由(前段)和構成要件(後段)兩部分組成。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即違法性的判斷中,包含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和正當事由不存在的判斷。由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具有脱離違法性的獨立機能,所以在違法性判斷的內部,可以在認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後再確認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也可以在認定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後再確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他認為,探究正當化的原理時,必須回溯到法的任務上。法的最終任務是“利益保護”,但是對所有的利益都加以保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法的任務只是“保護有保護必要的優越的且正當的利益”。即從三個方面對法保護的利益作了限定。
過失犯的注意義務
西原春夫認為,注意義務是避免犯罪事實實現的義務(結果迴避義務),但是過失犯中的注意義務與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不同,是應該採取一定的內部性態度的主觀方面的義務。因此,所謂結果迴避義務,不是應該採取一定的結果迴避措施(為避免犯罪事實的實現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是應該考慮到採取該種措施的義務。在認定結果迴避義務時,要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一般人都不可能有的顧慮不是注意義務的內容。但是,一旦根據這種標準訂立了注意義務,那麼,他對注意能力低的人也有效力。相反,行為人具有一般人以上的注意能力時,要以該行為人的能力為標準來判斷其注意義務的有無。

西原春夫成就榮譽

  • 1991年 獲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第一級功勞十字勳章
  • 1995年 獲 中國上海市白玉蘭榮譽獎
  • 2006年 獲 武漢大學國際交流突出獎勵獎
  • 2007年 獲 日本國瑞寶大獎章 [1] 

西原春夫主要著作

《間接正犯的理論》(1962年)、《刑事法研究》(1976年)、《刑法總論》(1968年)、《交通事故和信賴原則》(1969年)、《犯罪各論》(1974年)、《刑法的根基》(1979年)、《判例刑法研究》(1980年)、《大法庭判決巡歷》(1982年)、《中國刑事法的形成和特色》(1996年)、《德國刑法總論》(1999年)、《21世紀的亞洲與日本》(2002年)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