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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民政局

鎖定
襄陽市民政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中文名
襄陽市民政局
地    區
襄陽市
職    能
民政事業
類    別
職能部門
局    長
曹黎 [4] 

襄陽市民政局主要職能

襄陽民政 襄陽民政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措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地名標誌、街、路、巷及門牌號碼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七)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襄陽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2.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優待撫卹的政策法規;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的審核報批;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3.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法;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管理、監督軍供站正規化建設,並監督軍供站做好過往部隊的保障工作。
4.救災科(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市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5.區劃地名科。
擬訂市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市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組織指導縣(市、區)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佈;負責全市地名標誌、街、路、巷及門牌號碼的設置和管理。
6.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參與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市際和跨區域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7.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8.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和措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落實五保户社會救濟工作;負責低保資金的計劃安排,監督低保資金的發放、使用;參與擬訂困難羣體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9.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辦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市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10.老齡工作科。
負責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老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全市老齡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貫徹落實《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負責為全市老年人辦理《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工作;協調處理全市老年人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全市老齡問題的理論研究、學術信息交流及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總結推廣老齡工作經驗;負責尊老、敬老、愛老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老人節”活動,引導老同志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發展和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11.人事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承擔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12.監察室
工作職責:在紀檢組長領導下全面負責監察科工作。負責各類紀檢監察文件傳閲並按領導要求做好貫徹落實的組織協調;承擔紀檢、監察的調查研究和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風行風建設、源頭治腐等工作要點、計劃、總結等各類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接待系統違紀上訪申訴人員,參與調查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件和違紀案件;負責“政風行風熱線”節目、政風行風信箱組織協調。
13.慈善會
工作職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羣體,發揮在社會保障中的“補充”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進步。
14.信訪辦
工作職責:主要負責接待羣眾來信來訪,督促縣市區對羣眾來信來訪件的解決落實工作。

襄陽市民政局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曹黎
黨組成員、副局長:阮緒東
黨組成員、副局長:熊福然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永澤 [1-2] 

襄陽市民政局救助條例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國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救助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後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併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