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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前置
鎖定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行政救濟途徑。除行政複議外,針對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還可以採取行政訴訟這一司法救濟途徑。原則上行政相對人是可以在兩者之間自由選擇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中文名
- 複議前置
- 外文名
- Reconsideration preposition
複議前置定義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的行政救濟途徑。除行政複議外,針對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還可以採取行政訴訟這一司法救濟途徑。原則上行政相對人是可以在兩者之間自由選擇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十四條 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是指複議機關對申請複議的價格違法案件進行的審理工作,它是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處罰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的法定程序。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前置行政權屬
即行政權屬糾紛裁決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海關納税
即海關納税爭議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税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税爭議時,應當繳納税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前置專利複審
即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前置納税爭議
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前置價格違法
即價格違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是指複議機關對申請複議的價格違法案件進行的審理工作,它是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處罰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的法定程序。”
複議前置遊行拘留
即對遊行拘留處罰不服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前置相關詞條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