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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藴

鎖定
裴藴(?-618年),河東聞喜(今山西聞喜縣)人。梁朝衞將軍裴之平之孫,陳朝都官尚書裴忌之子,隋朝時期大臣。 [10] 
裴藴在陳朝歷任直閣將軍、興寧縣(今廣東興寧)令。隋平陳後,授儀同,未幾拜開府儀同三司,歷洋(今陝西西鄉)、直(今陝西石泉)、棣(今山東陽信)三州刺史。煬帝聽聞裴藴善政,徵為太常少卿。奏括天下週、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户。隋煬帝大悦,遷裴藴為民部侍郎。又奏請採取的“貌閲法”檢閲户口,為煬帝很滿意,授裴藴御史大夫,與裴矩、虞世基參掌機密。 [11] 
楊玄感造反兵敗,裴藴以峻法治之,所戮者數萬人,皆籍沒其家。裴藴又奏請誅殺薛道衡、免了蘇威的官職。後被宇文化及所殺。 [11] 
所處時代
南北朝
出生地
河東聞喜
逝世日期
618年
本    名
裴藴

裴藴人物生平

裴藴性明辯,有吏幹。一開始在陳朝做官,任過直閣將軍、興寧令,但他卻始終思念着北方的故土和親人。同時他估計北方的楊堅可能會統一全國,曾暗中派人送信給楊堅,表示“請為內應”。陳朝被隋滅掉後,隋文帝楊堅接見曾在陳朝做過官的所有“江南衣冠之士”。當接見到裴藴時,楊堅想起了他曾奉表“請為內應”之事,便破格提拔裴藴時,超授為儀同之職。左僕射高熲進諫説:“裴藴無功於國,所受的恩寵卻超過了同輩,我認為此舉是不妥當的。”隋文帝楊堅聽後不以為然,反而又給裴藴加官為上儀同。高熲仍然不解,再次進諫。文帝又給裴藴加官,授以開府之職。高熲這才不敢説話了。以後,裴藴又歷任洋、直、棣等州刺史,都有能名。 [1] 
大業初,考績連最。隋煬帝聞其善政,徵為太常少卿。之前,高祖隋文帝不好聲技,派遣牛弘定樂,非正聲清商及九部四儛之色,皆罷遣從民。至此,裴藴揣測知隋煬帝意,奏括天下週、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户。其六品已下,至於民庶,有善音樂及倡優百戲者,皆直太常。是後異技淫聲鹹萃樂府,皆置博士弟子,遞相教傳,增益樂人至三萬餘。隋煬帝大悦,遷裴藴為民部侍郎。 [2] 
當時,户口脱漏現象很嚴重,年齡不實“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於老,已免租賦”,這種現象嚴重影響了隋政府的財政收入,也不利於發展生產,成為當時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因為裴藴曾經做過幾任刺史,對其中的內情比較清楚。於是他上疏,提出了一整套核實户口的措施。他奏請採取的“貌閲法”,也就是説,每個户口均由官司檢閲,與本人核實,這樣,不但性別、年齡能夠落實,人數也比較可靠。為了貫徹這些措施,他還規定:“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鄉正里長皆遠流配。”又規定了獎勵告發的辦法:凡有户口漏報者,告發者只要“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這些措施付諸實施後,收到了非常明顯的效果。結果“計賬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採取按人查對户口的“貌閲法”,確是一項有利於核實人口、促進生產的政策。儘管裴藴提出這項措施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增加隋朝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客觀上對於恢復和發展生產,增強國家的實力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對此,隋煬帝很滿意,他向大臣們説:“前代無好人,致此罔冒。今進民户口皆從實者,全由裴藴一人用心。古語云,得賢而治,驗之信也。”由是漸見親委,拜京兆贊治,發擿纖毫,吏民懾憚。 [3] 
沒過多久,擢授御史大夫,與裴矩虞世基共同掌機密。裴藴善候伺人主微意,如果是皇帝想怪罪的人,則曲法順情,鍛成其罪。如果是皇帝想包庇的人,則附從輕典,因而釋之。因此之後大小之獄都以交付給裴藴,憲部大理莫敢與奪,必稟承進止,然後決斷。裴藴也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楊玄感的造反,煬帝遣裴藴推其黨與,對裴藴説:“玄感一呼而從者十萬,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即相聚為盜耳。不盡加誅,則後無以勸。”裴藴因此峻法治之,所戮者數萬人,皆籍沒其家。煬帝大稱善,賜奴婢十五口。司隸大夫薛道衡以忤意獲譴,裴藴知煬帝厭惡他,於是上奏道:“道衡負才恃舊,有無君之心。見詔書每下,便腹非私議,推惡於國,妄造禍端。論其罪名,似如隱昧,源其情意,深為悖逆。”帝曰:“然。我少時與此人相隨行役,輕我童稚,共高熲、賀若弼等外擅威權,自知罪當誣惣。及我即位,懷不自安,賴天下無事,未得反耳。公論其逆,妙體本心。”於是誅殺薛道衡。 [4] 
又一次,煬帝問蘇威以討遼之策,蘇威不願煬帝再次出征,且想讓煬帝知天下多賊,乃詭答道:“今者之役,不願發兵,但詔赦羣盜,自可得數十萬。遣關內奴賊及山東歷山飛、張金稱等頭別為一軍,出遼西道,諸河南賊王薄、孟讓等十餘頭並給舟楫,浮滄海道,必喜於免罪,競務立功,一歲之間,可滅高麗矣。”煬帝不懌地説:“我去尚猶未克,鼠竊安能濟乎?”蘇威出後,裴藴奏道:“此大不遜,天下何處有許多賊!” [5] 
煬帝恍然大悟地説:“老革多奸,將賊脅我。欲搭其口,但隱忍之,誠極難耐。”裴藴知煬帝意,遣張行本奏蘇威罪惡,煬帝付裴藴推鞫之,乃處其死。帝曰:“未忍便殺。”遂父子及孫三世併除名。裴藴又想加強自己的權勢,令虞世基奏罷司隸刺史以下官屬,增置御史百餘人。於是引致奸黠,共為朋黨,郡縣有不附者,陰中之。於時軍國多務,凡是興師動眾,京都留守,及與諸蕃互市,皆令御史監之。賓客附隸,遍於郡國,侵擾百姓,帝弗之知也。以渡遼之役,進位銀青光祿大夫 [6] 
大業十四年(618年),司馬德戡將作亂,江陽長張惠紹夜馳告之。裴藴和張惠紹謀,欲矯詔發郭下兵民,盡取榮公來護兒節度,收在外逆黨宇文化及等,仍發羽林殿腳,遣範富婁等入自西苑,取梁公蕭鉅及燕王處分,扣門援帝。謀議已定,遣報虞世基。虞世基疑反者不實,抑其計。不久,難作,藴嘆曰:“謀及播郎,竟誤人事。”於是被殺。 [7] 

裴藴親屬成員

祖父:裴之平,梁朝衞將軍。
父親:裴忌,陳朝都官尚書,北周江夏郡公。
兒子:裴爽、裴愔 [8] 
孫子:裴胤
曾孫:裴仲由 [9] 

裴藴史籍記載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 [8] 
參考資料
  • 1.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裴藴性明辯,有吏幹。在陳仕歷直閣將軍、興寧令。藴以其父在北,陰奉表於高祖,請為內應。及陳平,上悉閲江南衣冠之士,次至藴,上以為夙有向化之心,超授儀同。左僕射高熲不悟上旨,進諫曰:“裴藴無功於國,寵逾倫輩,臣未見其可。”上又加藴上儀同,熲復進諫,上曰:“可加開府。”熲乃不敢復言,即日拜開府儀同三司,禮賜優洽。歷洋、直、隸三州刺史,俱有能名。
  • 2.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大業初,考績連最。煬帝聞其善政,徵為太常少卿。初,高祖不好聲技,遣牛弘定樂,非正聲清商及九部四儛之色,皆罷遣從民。至是,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週、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户。其六品已下,至於民庶,有善音樂及倡優百戲者,皆直太常。是後異技淫聲鹹萃樂府,皆置博士弟子,遞相教傳,增益樂人至三萬餘。帝大悦,遷民部侍郎。
  • 3.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於時猶承高祖和平之後,禁網疏闊,户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於老,已免租賦。藴歷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條奏,皆令貌閲。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鄉正里長皆遠流配。又許民相告,若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是歲大業五年也,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附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帝臨朝覽狀,謂百官曰:“前代無好人,致此罔冒。今進民户口皆從實者,全由裴藴一人用心。古語云,得賢而治,驗之信矣。”由是漸見親委,拜京兆贊治,發擿纖毫,吏民懾憚。
  • 4.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未幾,擢授御史大夫,與裴矩、虞世基參掌機密。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則曲法順情,鍛成其罪。所欲宥者,則附從輕典,因而釋之。是後大小之獄皆以付藴,憲部大理莫敢與奪,必稟承進止,然後決斷。藴亦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致詰。楊玄感之反也,帝遣藴推其黨與,謂藴曰:“玄感一呼而從者十萬,益知天下人不欲多,多即相聚為盜耳。不盡加誅,則後無以勸。”藴由是乃峻法治之,所戮者數萬人,皆籍沒其家。帝大稱善,賜奴婢十五口。司隸大夫薛道衡以忤意獲譴,藴知帝惡之,乃奏曰:“道衡負才恃舊,有無君之心。見詔書每下,便腹非私議,推惡於國,妄造禍端。論其罪名,似如隱昧,源其情意,深為悖逆。”帝曰:“然。我少時與此人相隨行役,輕我童稚,共高熲、賀若弼等外擅威權,自知罪當誣惣。及我即位,懷不自安,賴天下無事,未得反耳。公論其逆,妙體本心。”於是誅道衡。
  • 5.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又帝問蘇威以討遼之策,威不願帝復行,且欲令帝知天下多賊,乃詭答曰:“今者之役,不願發兵,但詔赦羣盜,自可得數十萬。遣關內奴賊及山東歷山飛、張金稱等頭別為一軍,出遼西道,諸河南賊王薄、孟讓等十餘頭並給舟楫,浮滄海道,必喜於免罪,競務立功,一歲之間,可滅高麗矣。”帝不懌曰:“我去尚猶未克,鼠竊安能濟乎?”威出後,藴奏曰:“此大不遜,天下何處有許多賊!”
  • 6.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帝悟曰:“老革多奸,將賊脅我。欲搭其口,但隱忍之,誠極難耐。”藴知上意,遣張行本奏威罪惡,帝付藴推鞫之,乃處其死。帝曰:“未忍便殺。”遂父子及孫三世併除名。藴又欲重己權勢,令虞世基奏罷司隸刺史以下官屬,增置御史百餘人。於是引致奸黠,共為朋黨,郡縣有不附者,陰中之。於時軍國多務,凡是興師動眾,京都留守,及與諸蕃互市,皆令御史監之。賓客附隸,遍於郡國,侵擾百姓,帝弗之知也。以渡遼之役,進位銀青光祿大夫。
  • 7.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及司馬德戡將為亂,江陽長張惠紹夜馳告之。藴共惠紹謀,欲矯詔發郭下兵民,盡取榮公來護兒節度,收在外逆黨宇文化及等,仍發羽林殿腳,遣範富婁等入自西苑,取梁公蕭鉅及燕王處分,扣門援帝。謀議已定,遣報虞世基。世基疑反者不實,抑其計。須臾,難作,藴嘆曰:“謀及播郎,竟誤人事。”遂見害。
  • 8.    隋書卷六十七·列傳第三十二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8-04-04]
  • 9.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760
  • 10.    (唐)魏徵等撰;劉後濱主編;莊小霞譯.白話精華二十四史,隋書,2[M].北京:現代教育出版社,2011.01.第93頁
  • 11.    施丁,沈志華主編;陳東林,和副主編.資治通鑑大辭典 下編.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第12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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