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被告人辯解

鎖定
被告人辯解是被告人對控告的犯罪事實所作的申辯與解釋。內容包括否認自己有罪或者承認自己有罪但認為可以免刑、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辯解應與其供述同樣對待。被告人辯解的內容經檢查證實,可作為處理案件的根據。 [1] 
中文名
被告人辯解
解    釋
被告人對控告的犯罪事實所作的申辯與解釋
被告人如能從實供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對查明案情真相有重要作用,是證據的一種。但由於刑事被告人是起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往往避重就輕,推脱罪責,逃避打擊;或者出於其他的考慮,進行虛偽的供述。因此,必須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證據、口供都必須經過查對,反對逼供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 建築經濟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616